行为无效与不得抗议善意第三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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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05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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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16:53
【行为无效】行为无效是指行为自始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主要是针对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成立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
2.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
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
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16:53
行为无效是指没有发生效力,法律不承认你们的行为;不得对抗是指法律承认你们的行为,你们的行为在双方之间受法律保护,但是对你们之外的人来说是无效的,是不能对抗他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