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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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02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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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4 00:2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审批、修改、实施、管理适用本补充规定。第三条 自治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和自然风景名胜资源、人文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利用、管理工作。
镇、乡*应当完善规划建设管理体系,明确承担规划建设管理职责的机构,加强专业力量配备。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等工作经费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
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乡(镇)总体规划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乡村规划、各类专项规划、涉及城乡发展的重要规划方案等进行审议和论证,向本级*提出审查意见。第六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规划、建设具有藏羌建筑风格,突出地域特色的人文景观;
(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红色文化遗址、古城古镇古村、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三)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四)符合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采取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五)超前规划,城乡规划优先,合理布置区域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避免重复建设,突出公共资源区域共享和有效安全利用。第七条 城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利用,保证公共安全,留足地面避难场所,满足防震减灾、人民防空、地下交通、地下管线等基础设施的需要。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办理规划审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批事项。第八条 县(市)*所在地镇和州*确定的重点旅游集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由州、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审查,经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批。批准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报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各类城乡规划、专项规划、规划方案和地块规划条件变更等相关内容依法依规进行公示,并且将规划行政许可事项和违反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各类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变动。确需更改、变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第十条 县(市)*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市)*所在地镇、本行政区域内州*确定的重点旅游集镇规划区范围内项目(含村民住宅)建设以及其他镇、乡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项目建设的规划许可和监督管理。
镇、乡*负责镇、乡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和村规划区范围内项目建设以及镇、乡和村规划区范围外的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许可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及其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宗教活动场所及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由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和村民住宅选址应当避让泥石流冲积扇、地质灾害隐患区、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且按照评估结果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和备案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家和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意见,经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转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州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和备案并且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意见,经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委托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州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和备案并且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以及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