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03 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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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9:28
一、 民事诉讼法 院调解制度的概念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 诉讼 调解制度又称*调解,是指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 *调解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人民*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思想疏导工作的活动;二是指人民*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主持和引导当事人用平等协商的办法解决纠纷,达成协议,终结诉讼的一种方式。*调解制度是建立在当事人处分权基础上的,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和*行使审判权相结合的产物。 二、*调解制度的基本原则 *调解应当遵守以下三条原则:即自愿原则,查明事实_分清事非原则_合法原则。 自愿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当事人自愿原则应当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自愿和实体意义上的自愿。前者是指当事人主动向人民*申请用调解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或者同意人民*为他们做调解工作解决纠纷。后者是指当事人双方经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是互谅互让,自愿协商的结果。 这三条原则对*的调解活动都具有指导作用,但这三条原则并非处于同等重要的位置,这中间居核心位置的是自愿原则。《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不得强迫”,即程序意义上的自愿和实体意义上的自愿,从审判实践来看,*调解达成的协议,基本上有两种情况,一定是实现了当事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当事人一方放弃或减少某些诉讼请求,或者对方在实体权利上作某些让步,但无论哪一种情况,都必须是当事人双方自愿的结果,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不是审判人员强迫_压服的结果。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是做好调解工作的根据和基础,案件事实清楚,才能分清是非曲直,明确当事人的责任才能有理_有据地说服教育当事人,才能结合案情,正确贯彻执行*法律,保证案件质量。合法原则是做好调解工作的保证。 三、调解员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什么? (一)受理纠纷 1、是纠纷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 2、是 人民调解 委员会发现纠纷后主动调解; 3、上级部门交办调解。 受理纠纷后,如发现纠纷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或者当事人表示异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 法规 向人民*起诉或提请有关部门解决。随时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1、受理纠纷后,要向当事人、知情人和周围群众、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掌握纠纷情况、弄清纠纷性质,拟定调解方案; 2、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三)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进行说服教育和劝导,使得当事人在知道“利害得失”的情况下接受调解。如果当事人能互谅互让,调解人员应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调解人员应当提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建议性解决方案,使他们经过协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四)做好回访工作 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先进行劝解;拒不履行的,如未经司法确认,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经过司法确认的,告知向*申请 强制执行 维护合法权益。 (五)做好调解卷宗等档案资料的存档保管工作。 民事纠纷 有很多都是因为生活当中的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逐渐积累而成的,所以,很多情况下先进行调解不仅可以节省司法资源,也有利于缓和社会生活当中的民事关系。同时,对于处理民事纠纷当中的各方人们来说,调解这只是民事诉讼当中的一个过程,不见得就非要接受调解的结果,调解不成的话还是要走诉讼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