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03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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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1 03:13
法律分析:当事人的财物被依法查封、扣押后,办案机构及其他关系人应承担保管责任。考虑到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可能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法律、法规允许办案机构在结案前对被查封、扣押的物品进行先行处理。
法律依据:《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三十九条 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被查封的物品,应当加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封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