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放入其邻居张某家的奶箱中,张不明所以,取而弃之。张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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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03 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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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21:29
应该是并无不当,因为其不明所以,说明张某是善意的受益人,这也说明了张某并无过错,不构成侵权。且张某丢弃的行为并未得利,自然不构成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构成的最基本就是行为的“违法行”,显然张某行为不违法。所以可认定为并无不当。
司考的答题技巧:
司法考试时间紧、题量大,而且在有限的信息中遍布陷阱。如何审题,迅速抓住“题眼”,准确找出“陷阱”,变得尤为重要。读题,而不是看题。大家都知道,同样的一段文字,看一遍所需要的时间远远小于读一遍,可是,读一遍所获取的信息却远远大于看一遍。这其中的道理的。特别是针对司法考试而言,如何不漏过任何一个信息的方法就是“读题”,并且读题还能够放松紧张的心情,心无旁鹫全身心地投入到考试的思维之中,也许有人会说,本来时间就很紧张,看题,速度快,读题,速度慢,会不会答不完?如果不能保证正确率,也是枉然,正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功”;其次,如果还在为时间不够用,或者说每张试卷都是在考试的结束铃声响起来的时候才做完,这本身说明基础不够硬,一般而言,通过扎实的复习,胸有成竹的走向考场,那么,前三卷均应提前半小时至少二十分钟涂完答题卡。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21:30
网友指出原观点错误,修改如下:
看回答最早是07年,那么这题提出大概有十几年了,截止目前的答友回答都在用排除法,可知不是不当得利,不是侵权,不是无权代理,那么张某的行为是什么呢?
大概只能说是清理自己奶箱的行为,是对自己财产(奶箱)的维护行为,至于占据了自己奶箱的是树叶、灰尘还是别人的牛奶,倒都是一样的。
牛奶在张某的行为中只是奶箱中的杂物,该杂物与张某之间未发生法律性质的任何关系——牛奶虽然错置于张某的奶箱中,但张某自始至终对该牛奶没有产生主观上占有的意思,没发现前不知道,发现后立即丢弃而不要——而占有的构成要件中需要有主观意思,故而该牛奶自始至终未被张某占有。
连占有都未,张某对该牛奶不需要负占有人的相应责任,便不需要讨论是善意还是恶意。张某也非经营者,无相关合同责任与保障义务。其行为仅是对所有物(奶箱)的维护行为与生活行为(丢弃牛奶)。
如果张某寻找失主还回牛奶,那么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要件之一便是无法律上之义务,既然无法律上之义务,如果张某不找失主而是丢掉,自然也无责任,并无不当。
以上。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21:30
这不是后一届律考的题目就是首届司考的题目。
答案是D、并无不当。
题目问的是张某行为的性质,也就是张某“取而弃之”的行为。
A,张某丢弃的行为并未得利,自然不构成不当得利。
B,侵权行为构成的最基本就是行为的“违法行”,显然张某行为不违法。
C,无厘头冒出一个无权代理。当然不对。
故应选择D,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21:31
B构成侵权,侵犯了王某的权利。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21:32
D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