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印发《江西省征收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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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05 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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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6 12:34
第一条 为了合理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收入,公平税负,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根据《*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第143号令)和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1994]财农税字第7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或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
本条所指的纳税人包括:
一、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团体、寺庙、经营承包户、其他个人等。不含生产烟叶、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烟叶、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仍依法缴纳农业税和牧业税。
二、收购烟叶、毛茶、银耳、黑木耳、贵重食品、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不含天然橡胶)、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对收购本款以外的其他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从收购所支付的金额中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第三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范围
(一)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收入;
(二)园艺收入,包括水果、干果、毛茶(精制茶不在其列)、蚕茧、药材、果用瓜、花卉、苗木等收入;
(三)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滩涂养殖、海淡水养殖及捕捞品收入;
(四)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木本油料、笋及其他林木收入 ;
(五)牲畜收入,包括牛皮、猪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等收入;
(六)食用菌收入,包括银耳、黑木耳、香菇、蘑菇等收入;
(七)特种养殖收入,包括水貂、蛇、蝎、牛蛙、蜗牛、海狸鼠、蜂蜜等收入;
(八)其他需要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农业特产品,凡在本办法规定的征收范围内而未列出农业特产品品目的,由各县(市、区)*批准,报省财政厅备案;凡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征收范围而需增加征税产品的,由县(市、区)*报省财政厅批准。第四条 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
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依照附表执行。
有关产品的适用税率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生产毛茶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7%,收购毛茶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16%;
养殖和捕捞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8%,收购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5%;
生产贵重食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8%,收购贵重食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25%;
生产和收购原木、原竹的单位和个人均按同一税率8%执行。
生产和收购其他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办法规定的同一税率执行。第五条 各地可随农业特产税征收应纳税额10%的地方附加,与农业特产税一并征收。第六条 农业特产税的计税收入
农业特产税的计税收入是指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或收购金额。农业特产税计税收入以人民币计算。
(一)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是指初级产品的收入,包括为保鲜、防腐进行初级加工、简单加工的产品收入。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市场价格计算核定。
计算公式为: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实际产量×收购价格或市场价格
(二)农业特产品收购金额,是指收购农业特产品所支付的金额。
计算公式为:农业特产品收购金额=收购数量×收购价格第七条 农业特产税的纳税环节与计税方法
(一)对生产农业特产品(不含烟叶、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由生产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产品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
(二)对收购烟叶、毛茶、银耳、黑木耳、贵重食品、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不含天然橡胶)、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由收购单位和个人按照收购所支付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
收购烟叶,凡在收购环节由收购单位支付的从购货方取得的一切收入(含价外收入和其他各种补贴性收入),无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计入收购金额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对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连续加工的半成品和产成品,应折算成原产品的实际收入征税。
(四)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税照征,计算缴纳农业特产税时,将农业税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