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交付葡萄酒的合同义务。丙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代甲公司履行,甲公司对此全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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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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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06:51
你所用的条文不对。
第六十五条 是针对合同中的“第三人”,和”代为清偿“有区别。
比如,甲和乙约定,由丙来清偿债务,这时丙是第三人,乙可以要求丙履行,但不能强迫;一旦丙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由甲对乙承担违约责任。这才是合同中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
但是题目中是:丙和乙约定!这和65条的概念就不一样了。丙实际成为了债务人。
条文中的当事人指的是”合同当事人”!
所谓代为清偿,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也没有约定清偿可以由第三人进行时,第三人向权利人所为的债务履行行为。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合同有约定清偿可以由第三人进行时,才称为“由第三人履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06:52
此题不周延。此考察点本是第三人代为清偿中债权人与第三人约定的代为清偿,但少交代了条件。
在债务人完全不知的情况下,要认定债权人与第三人约定代债务人行义务,是第三人代为清偿的话,其前是须是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也即债务人迟延履行了。
否则任何时候债权人都可以随便和第三人约好,在债务人不知的情况下就“代债务人”完成了合同履行,这岂非给了债权人一条随意更改相对方的合法违约之路?如此合同哪里还有相对性之一说呢?
这一前提在法条里也写得明明白白。
而题目中没有交代债务人有无延迟履行,所以无从判断这是第三人代为清偿,还是债权人的违约行为,这两种可能都有,在这种情形下再看各选项,便云笼雾罩,难以选择了。
故此题有误。
以上。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06:52
C项考查违约责任。如丙公司的履行有瑕疵从而导致违约责任的,甲公司对乙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甲公司对丙公司的代为履行行为不知情,任何人不得通过自己的行为,在未征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使他人承担额外的债务。此时,乙公司只能向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当然,乙公司也可以向甲公司主张履行原来的债务,因为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权并未消灭。故C项错误,不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