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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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5 08:15
法律分析:第一审人民*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15日内立案。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3日内立案。第二审人民*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5日内立案。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者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立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审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度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第一审人民*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
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
第二审人民*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内立案。
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