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人民警察警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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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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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04 08:58
最新人民*警衔管理办法
前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警衔工作的管理,完善人民*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衔条例》和《*批转*评定授予人民*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警衔的首次授予
凡吸收录用、接收调入的人民*,经培训合格,应当根据确定的人民*职务,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衔的标准》,授予相应的警衔。首次授衔时间,为确定人民*职务之日。
二、警衔的晋级
(一)按期晋升
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可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晋升一级警衔。
(二)提前晋升
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的人民*现衔级满一年和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的人民*现衔级满二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提前一年或二年晋升一级警衔:
1.现衔级期间获得一级、二级英雄模范称号和一等功奖励或国家、省级劳动模范称号者;
2.现衔级期间获三等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的个人或课题的一名主要贡献者;
3.现衔级期间获得国家和省级*特殊津贴奖励者;
4.其他功绩突出者。
(三)选升
一级警督以上的人民*,现衔级未达到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任现职满二年、现衔级满四年,经考核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优秀的,可选升一级警衔。
(四)晋职晋升
1.人民*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
2.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在职务提升前,其警衔已达到或者超过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但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的,应在晋升职务的同时晋升一级警衔。
(五)延期晋升
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延期晋升警衔:
1.受行政警告处分或者党内警告处分的,延期6个月;
2.受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或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延期12个月;
3.受行政降级处分的,延期18个月;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延期24个月;
5.不胜任本职工作、纪律松弛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可延期3至6个月。
人民*在延期晋升警衔期满后,如确已改正错误,表现好的,可按规定晋升警衔;仍表现不好的,不予晋升。有立功表现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延期晋升的期限可适当缩短。
非因公致伤致残或者长期病休的人民*,现衔级时间已满晋升期限的,应暂缓晋升警衔。连续病休不超过12个月的,从恢复工作之日晋升警衔;连续病休超过12个月的,待恢复工作后重新计算晋升期限(病休前衔级时间加恢复工作后衔级时间加12个月),达到后再晋升警衔。
三、警衔的降级
(一)人民*被调任下级职务,其警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的,应当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其警衔晋级时间可从降级前的警衔等级算起。原警衔标志应予收回。
(二)人民*违反警纪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警衔降级处分,其警衔晋级时间应当按照降级后的警衔等级重新计算。原警衔标志应予收回。
四、警衔的保留
(一)人民*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警衔标志和授衔命令证书由本人妥为保管。离休、退休后的人民*不得佩带警衔标志。
(二)人民*调离*工作岗位或者辞职、辞退的,其警衔不予保留,警衔标志应予收回。
五、警衔的取消
人民*被依法判处徒刑、拘役、管制、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分和被劳动教养的,或者被开除公职、警籍、党籍的,其警衔相应取消,警衔标志和授衔命令证书均应收缴。
六、警衔晋级培训
人民*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需经相应的人民*院校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晋升。地方各级*门对警司晋升警督的培训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统一部署;警督晋升警监以及*机关和直属单位人民*的警衔晋级培训工作,由*统一部署。
*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和人民*、人民*的司法*的警衔晋级培训工作,由各主管部门规定。
七、警衔的更换
(一)从其他*部门调入的已评定授予警衔的人民*,现衔级在其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之内的,不再办理警衔审批手续,由调入单位在本人档案中注明并办理更换新的警衔标志手续;现衔级需作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办理,并更换警衔标志。
(二)已评定授予警衔的人民*,从行政职务调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从专业技术职务调任行政职务的,现衔级在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之内的,不再办理警衔审批手续,由调入单位在本人档案中注明并办理更换警衔标志手续;现衔级需作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办理,并更换警衔标志。
八、警衔的审批工作
(一)批准权限
1.首次授予人民*警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衔条例》第十三、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2.警衔晋级批准权限适用前项规定。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分别由*、*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最高人民**部主任批准。
3.警衔降低的审批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二)审批程序
1.首次授予人民*警衔的审批程序,依照*批转*《评定授予人民*警衔实施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2.警衔晋升、降级、更改的审批程序适用前项规定。
3.按照有关规定不保留警衔、更换警衔和取消警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机关政工部门办理手续,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备案。
4.警衔正常晋升的部分衔级的审批程序可适当简化。
(三)办理时间
1.警衔的首次授予和晋级的审批工作,每年办理两次,各地应将截至3月底和9月底的拟评授警衔人员的有关材料,分别于4月底和10月底前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2.副厅级以上职务人员的警衔审批工作,可随时办理。
3.警衔降级的审批工作,可随时办理。
九、其他有关规定
(一)警衔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各部门政工部门或主管部门负责。
(二)各级人民*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警衔标志的佩带办法和管理规定,坚决制止违法制作、仿造、买卖、使用警衔标志和扩大发放警衔标志范围的行为。各级人民*被装部门应当根据批准机关的授予警衔命令文件,发放警衔标志。人民*在见习期间或试用期间佩带学员警衔标志。
(三)认真做好警衔的统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和*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最高人民**部,应将上一年度的《评定授予人民*警衔年报表》于每年的12月底前报送*汇总。
(四)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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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04 08:5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衔是区分人民*等级、表明人民*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人民*的荣誉。
人民*实行*职务等级编制警衔。[1]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衔
简称
人民*警衔
施行时间
1992年7月1日
法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衔条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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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衔等级授衔条件警衔晋级其他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衔条例》的规定执行,但中国人民武装*部队的警衔,依照《中国人民*军官*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1]
警衔等级
警衔高的人民*对警衔低的人民*,警衔高的为上级。当警衔高的人民*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时,职务高的为上级。[1]
人民*警衔设下列五等十*: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警监:一级、二级、*;
(三)警督:一级、二级、*;
(四)警司:一级、二级、*;
(五)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部级正职:总警监;
(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警监;
(五)处(局)级正职:*警监至二级警督;
(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警督;
(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警督至*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员至二级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