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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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0 06:45
如何进行商业车险改革?一是在条款方面,以行业示范条款为主体,以公司创新型条款为补充。一方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制定并不断丰富商业车险示范条款,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制定行业示范条款,是集中行业各家保险公司力量,汇集行业几十年承保理赔经验,打造一个针对机动车辆主要风险、提供商业车险基本保障的行业标准。第一,可以减少因大量新条款制定不成熟、不合理而增加的社会试错成本;第二,可以减少消费者在车险条款比较上的不必要的困扰;第三,可以提高保险公司之间经营数据的可比性和共享性,为行业积累大数据奠定基础。以行业示范条款为主的商业车险条款格局,对我国产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与国外市场的情况也基本一致。另一方面,创新是市场发展不竭的动力,我们支持、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创新型商业车险条款,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满足社会不同层次的车险保障需求。对于创新型条款的创新性如何评估,一直是制度设计的难点。目前我们考虑,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设立一个车险创新型条款审核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的成员由各保险公司推荐专家组成。一家保险公司自主开发的条款是不是具有创新性、公平性、合理性,应由行业进行预审。预审通过以后再向*报批。这里我们鼓励的是真正意义上的产品创新,而不是单纯为了吸引眼球而搞一些营销上的噱头,影响保险行业的整体形象。
二是在费率方面,以市场化为导向,赋予并逐步扩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费率拟定自主权。对于车险费率,*目前的做法是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执行报批费率。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大家反映:第一,2006年制定的费率水平与现在的风险状况有较大差异;第二,对14个费率调整系数是否根据真实情况使用,缺乏检验的基础,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这些系数已经沦为保险公司胡乱打折的工具。
定价能力是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定价是否准确将直接影响保险公司乃至保险行业的经营结果,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核心是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市场化的费率形成机制,促使车险费率水平与标的风险水平及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更好地匹配。
三是在监管方面,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加强事中监测和事后问责。市场化改革不是简单放开管制,市场化也不是自由化。市场化与严格的保险监管,尤其是偿付能力监管密不可分。
保险监管将遵循由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一般规律,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实施改革后,*将坚持“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思路:“放开前端”就是改变通过审批核准等手段来防范风险的传统做法,把定价权和选择权交给市场主体,管控风险的责任也同样交给市场主体。“管住后端”,从狭义角度看,就主要是指事后的偿付能力监管,不断完善“偿二代”建设,提高制度执行力,强化偿付能力刚性监管,守住风险底线;从广义角度看,后端不仅包括事后的约束、问责和风险处置,还包括持续性监管,即在保险公司整个经营过程中,对保险公司定价的合理性、经营成本的合理性、准备金提取的合理性等,都要有日常监测、回溯分析和动态调整。通过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存在定价风险和经营风险的公司并主动进行监管干预,抓早抓小,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将风险防范的关口前移,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之中。
建立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动态监控和调整机制。第一,*将加强对保险公司使用商业车险条款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存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的,立即要求保险公司停止使用并限期修改;第二,*将建立对保险公司商业车险费率拟定和使用情况的日常监控、回溯分析和动态调整的机制。对于精算假设中赔付率、费用率、综合成本率、责任准备金等核心指标与经营结果差距过大的,保险公司应及时向*提交原因分析报告。确因定价过高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因定价过低造成巨额亏损或形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责令保险公司停止使用并限期修订商业车险费率。
加强并改进非现场和现场监管。要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机协调的现场与非现场监管流程和工作机制,严肃查处保险公司车险经营中各类违法违规和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各级保险监管机构在非现场监管中将重点关注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质量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因恶性价格竞争或费用管控不力而导致服务水平降低的,及商业车险承保显著亏损、同时业务增长速度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涉嫌不正当竞争的,将被保险监管机构列为重点的现场检查对象。
强化偿付能力刚性约束。进一步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完善监管制度体系,推动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引导保险公司通过提高承保盈利能力实现资本自然增长。对因商业车险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商业车险承保亏损从而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将要求保险公司限期整改并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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