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2:02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0 12: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浦东现代物流行业协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Pudong Modern Logistics Association,缩写SPML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从事物流业务的经营、管理、科研、教学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相关部门和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上海浦东新区物流业沿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本会接受*相关部门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助*相关部门加强对浦东新区物流业的管理工作,促进会员单位自律守法; (二)根据上海市和浦东新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结合行业实际,研究本行业的发展方向,编制行业发展规划,积极向*反映物流业发展情况,努力协调解决企业经营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三)调查搜集整理本行业的基础资料,掌握分析行业基本情况,为会员单位的经营管理出谋划策,为*相关部门制订*提供科学依据。 (四)加强行业管理,开展行业自律工作,制订行规行约、行业竞争规范和服务规范,统一或分类制订行业价格,组织行业监督检查,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行业、企业和客户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高,达到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现代化。 (五)组织行业内部开展各种经济协作,互通有无,互惠互利,协调行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系,帮助企业找寻、选择、论证经营发展项目,搞好咨询服务。 (六)组织行业内外信息交流和市场调研预测,办好会刊和协会简报,为会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七)组织业内同仁定期或不定期交往,开好年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同时加强区际、市际交往乃至国际交往,尽可能为企业提供较多的公关交际机会和合适的交际条件。 (八)培训物流经营及管理专门人才。 (九)完成*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十)牢牢把握“浦东能突破 、全市能推广、全国能借鉴”的原则,及时总结浦东新区物流业先试先行的经验,以点带面推进改革。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宣传物流行业*、开展物流企业间交流、加强行业协调、推动浦东新区现代物流发展。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和协助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要求本协会提供业务范围内的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 制定会费标准;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如遇特殊情况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选举常务理事会,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不能用鼓掌通过方式。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主持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会长可以聘请若干名兼职的副会长,副秘书长。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内设办公室、会员服务部、咨询培训部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相关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3月24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