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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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26 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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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7 20:3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林地、加强林地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障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乔木林地(郁闭度0.2以上)、竹林地、经济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防护林地、树种基因库用地、林业科研和教学试验林地及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本条例所称林业用地不含在耕地上种植林木的用地和城市建成区内的绿地。第四条 各级*要把林地保护管理和植树造林作为重要职责,全面规划、加强保护、严格管理,禁止乱占、滥用和其他破坏林地的行为。第五条 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县级以上*对现有林地实行总量控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面积不得减少。
县级以上*应当将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林地。第六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进行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建立林地地籍档案;
(二)编制林地建设、保护、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承办林地权属变更登记工作;
(四)办理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手续,监督占用、征用林地各项补偿费的支付;
(五)查处非法侵占、破坏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政案件;
(六)依照*确定的职责,调处林地权属争议。
林业、土地、农业、水利、环保、建设、矿业、交通、铁道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 对在林地建设、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第八条 林地的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林地、个人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九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林地和个人使用的林地的清查、登记、统计工作,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报同级*审查批准,核发林权证:
(一)林地及林地上林木的权属无争议;
(二)界线清楚、界桩(标)明显,与毗邻单位有认界协议;
(三)面积、四至界线的登记文件和图表资料完备,并同实地吻合。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林地清查登记情况抄送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第十条 依法改变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原发证机关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林权证书。
为有利于经营管理,林地可以调换,但必须签订协议书,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国有林场和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使用的国有林地,改变其隶属关系的,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批准;属于国家自然保护区的,由省*报*批准。第十一条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十二条 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处理依据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理国有林地与集体林地所有权争议,以经省*规定的原设计任务书或者图纸确定国有林地所有权;
(二)处理集体林地所有权争议,以1981年农村固定林地所有权时期以来确定的所有权为准;1981年以来未确定所有权的,以1962年农村固定林地所有权时确定的所有权为准;1962年未确定所有权的,按照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9 21:3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林地、加强林地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障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乔木林地(郁闭度0.2以上)、竹林地、经济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防护林地、树种基因库用地、林业科研和教学试验林地及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本条例所称林业用地不含在耕地上种植林木的用地和城市建成区内的绿地。第四条 各级*要把林地保护管理和植树造林作为重要职责,全面规划、加强保护、严格管理,禁止乱占、滥用和其他破坏林地的行为。第五条 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县级以上*对现有林地实行总量控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面积不得减少。
县级以上*应当将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林地。第六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进行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建立林地地籍档案;
(二)编制林地建设、保护、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承办林地权属变更登记工作;
(四)办理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手续,监督占用、征用林地各项补偿费的支付;
(五)查处非法侵占、破坏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政案件;
(六)依照*确定的职责,调处林地权属争议。
林业、土地、农业、水利、环保、建设、矿业、交通、铁道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 对在林地建设、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第八条 林地的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林地、个人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九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林地和个人使用的林地的清查、登记、统计工作,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报同级*审查批准,核发林权证:
(一)林地及林地上林木的权属无争议;
(二)界线清楚、界桩(标)明显,与毗邻单位有认界协议;
(三)面积、四至界线的登记文件和图表资料完备,并同实地吻合。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林地清查登记情况抄送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第十条 依法改变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原发证机关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林权证书。
为有利于经营管理,林地可以调换,但必须签订协议书,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国有林场和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使用的国有林地,改变其隶属关系的,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批准;属于国家自然保护区的,由省*报*批准。第十一条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十二条 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处理依据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理国有林地与集体林地所有权争议,以经省*规定的原设计任务书或者图纸确定国有林地所有权;
(二)处理集体林地所有权争议,以1981年农村固定林地所有权时期以来确定的所有权为准;1981年以来未确定所有权的,以1962年农村固定林地所有权时确定的所有权为准;1962年未确定所有权的,按照省*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