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木兰溪流域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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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23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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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5 21:3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木兰溪流域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木兰溪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及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
本条例所称木兰溪流域(以下简称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木兰溪干流、支流、湖泊、水库等形成的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市*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流域内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利风景区、森林公园、湿地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 流域保护应当遵循*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协调、系统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应当加强流域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流域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将流域保护工作经费列入同级预算,并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流域保护工作。
流域内乡(镇)*、*事处应当在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法定职责落实流域保护有关工作。
鼓励流域内村(居)民委员会通过村规民约等规范村(居)民行为,协助做好流域保护有关工作。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水资源、河道保护、水利工程建设等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渔业、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域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流域保*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流域保护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流域保护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开展*监督。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流域保护和监督。第二章 流域规划与资源保护第七条 市、县(区)*应当将流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应当组织编制流域系统治理规划,科学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湿地系统治理,统筹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生态环境保护与绿色发展,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因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确需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执行。第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和流域系统治理规划,编制流域产业发展规划,明确鼓励、*、禁止发展的产业目录,报市*批准后公布实施。
流域内现有已列入禁止发展目录的产业,由市、县(区)*依法通过转产、搬迁或者关闭等方式逐步退出,并予以适当补偿。第九条 市*应当组织编制流域河湖岸线规划,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流域干流岸线保护范围应当不少于岸线外延一百米。
在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内,除防洪、生态保护修复、水文、交通、园林景观、取水、排水、污水管网等公共设施建设以外,禁止任何开发建设活动。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内现有的企业、村民住宅,由市、县(区)*根据规划建设需要,依法通过异地安置、征迁补偿等方式逐步退出。
建设跨越河道的桥梁、栈桥,应当按照流域河湖岸线规划确定的河宽进行,禁止缩窄行洪河道或者产生新的行洪卡口。桥梁、栈桥的梁底应当高于设计洪水位或者历史最高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必需的净空尺度。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流域水流、土地、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状况调查,建立资源基础数据库,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并向社会公布流域自然资源状况。第十一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仙游县*依法组织木兰溪源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勘界工作,落实土地权属,规范设置标桩、标牌,明确功能分区边界。
自然保护区内现有的违法建设,由仙游县*依法限期拆除,并同步开展生态修复。第十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区)*制定流域水量分配方案,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农业、工业用水等需要,报市*批准后实施。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流域综合规划,编制流域年度水量调度方案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推进蓄水和调水工程建设,保障丰枯水期水量平衡,合理保护和利用流域淡水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