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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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5 00:49
劳动法奖金津贴、加班费不能计入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需要注意的是,其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5 00:50
对于奖金、津贴、加班费是否计入经济被偿金没有规定,但在劳动法系的《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有明确的法定。即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在法定中包括了“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但对加班费未有明确列入。从立法本意上加班可以列入“等货币收入”,也就是一般少量加班费用人单位愿意支付的法律不*,但过度性加班费数额较大时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的,劳动者要主张加班费的补偿时没有法律支持。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5 00:50
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关于经济补偿金标准的说法与法律法规抵触,属无效条款。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5 00:51
六度伯乐网为您解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其中第二十七条明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这条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应得工资”是经济补偿金月工资的计算依据,所有货币性收入,都属于应得工资的范围。 有些省市确实也通过内部发文的方式确认了加班费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所得,因而不计算入经济补偿金。但是,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约定为“非正常工作时间所得”,从而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这也是法律所不容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