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10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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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21:29
1、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即从该楼第一套房屋首次土市交易之日起核定其土地出让年限,其他房屋上市时,依上述办法分别计算使用年限,最终保证同一宗土地、同一栋楼的土地出让年限终止日相同。其中钢混结构、砖混结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不超过70年;砖木结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例如:某栋钢混结构房屋1997年竣工,该楼第一套房屋首次入市交易日期为1999年,其土地使用年限=70年—(1999年—1997年)=68年(2067年止),如该楼第二套房屋于2002年入市交易则:其土地使用年限:70年—(2002年—1997年)=65年(2067年止)。
2、如已购公有住房新占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其土地使用年限仍按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定的出让年限减去已使用的年期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