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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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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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18 15:36
土地*是指单位和个人在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后,取得了收入,这些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而且土地*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一、土地*税率
土地*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上面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二、土地*的计算方法
计算土地*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额×税率
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纳税人计算土地*时,也可用下列简便算法:
计算土地*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
法律依据】:1、《土地*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
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的通知》(财税字
〔1999〕210号)第三条规定,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
*。
3、《土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
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可以免征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