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和已发生性关系的女朋友分手,她不分!我该怎么办?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13 20:16
我来回答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1 09:50
兄弟呀,你真不该那样做。你现在已经尝到了婚前性行为给你带来的烦恼了吧。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呢!
如果你执意要和她分手,那你虽谈不上法律的制裁,但要付出白花花的银子来摆平此事是肯定的。如果你执意和她分手,她是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法律向你索要经济补偿的,并且*也一定会支持她的诉讼请求的。
建议你:
既然现在“生米已经煮成了熟饭”,作为一个负责任的男人,就应该对她责任到底。想必你在当初得手之时,一定对她作过类似的承诺,现在是你履行承诺的时候了。如果你愿意对她责任的话,建议你设法和她化解矛盾,合好吧!如果你确实觉得你们在一起不合适,那你就准备些银子,好好和她协商,自下里了决此事吧。不然,她闹上法庭,对大家都不好。毕尽你们都还年轻,以后还要找对象和结婚的,这种事情张扬出去确实不好。当然,你更应该通过上事吸取教训。
最后,老哥我送你一句话:
如果你不能对她责任一辈子,请你停下解开她纽扣的手!
切记,切记!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1 09:50
恋人同居在分手是不受法律制裁的,毕竟是自愿。你这么急同居干什么,虽然是现代社会,人都开放点了,中国还是那样的传统,男人想找个*,(又想提前给人家*),女性现在是开放点了,但是有的东西还是不愿轻易给的,特别是对一些学历低的,一旦给了就跟定你了,不然自己就没法活了!同居了对大部分中国情侣来说是要双方都要负起责任来的,不是玩玩耍耍就算了!!!现在社会进步太快,我也落伍了。兄弟,你现在可是为难了,不知道他爸妈知道你们同居了没有,,要是那样就更难了!别让人家找的你家闹,如果爱情走到极点,受不了的一方感觉自己对这段感情失去信心没法维持,那就是走到尽头没必要在走了,负责双方更痛苦。但是救你说的你女朋友这样跟你闹的话,应该是很不懂事很需要你疼管心的那种,如果你强行跟她分手估计你现在女朋友还不知道能做出什么出格事情来。感情很多事情还得你自己来处理,自己好好想想也不能太急,要是人家闺女出了事情,估计你们家酒不好过了。如果你想继续走下去那就多聊聊天,多关心关心一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1 09:51
你们只是同居 关系 不是合法夫妻.
你觉得不快乐你可以要求 分手,
而且是你的东西她一概拿不走,
另外,只要她没怀有你的孩子
你对他就没有一点责任,记住了 男女平等,你们在一起是互相满足
并不是女的就吃亏,那是老观念。
但是分手很麻烦,特别像你这种。弄不好就出人命,不过那女的要是自杀,和你一点关系都没有,是她自己心里素质不行,这点我保证,因为我们学校曾有几个女生喝药,跳楼,跳黄河,跳青海湖,2010.1.12号我们学校有个女生夜里死在男生宿舍楼下,男的我老乡照样上课。他给我说,他和那女的不合适,但是不小心发生了关系,那女的思想保守,我老乡恼了:必须分,老子分定了。女的说:你要是分手,我死给你看。老乡说:随 便 你!结果惨剧发生了,老乡心里挺愧疚,他说:如果再给他一次机会,他不会分的那么急,应该开导那女的,好好说。
朋友,应该慢慢来,能避免悲剧就避免,还有好好观察那女的,看她怕死不,别看表面,不行就硬来,强分,把门锁换了,房子租出去,失踪数月。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1 09:52
唉,如果你强行跟她分手,她狠心的话或许会到*告你*罪。她可能比较保守吧,把自己最珍贵的给了自己最爱的男人,但你想分手,她守护这份爱情是很正常的行为,不过她的行为有些过激了呢!我认为最好的方法就是在与你,你不应该在“要”了她后又抛弃她,这样挺不负责的呢!所以,你应该改变观点,从另一个角度去看待她和她的举动,重新认识她,爱上她。
目前似乎就只有这一种方法了呢!所以,同志啊,加油吧!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1 09:52
变性..............
真有你的。你承认,你当初和她好就是耍她,是吗?那你何必现在又装的跟别人欺负你非要粘着你貌似还非你不嫁似的,当初是谁勾引人上床的,你亏不亏心啊。还纯一灰太狼形象,就你,也配?你凭什么玩人家女孩子,长的跟一黄鼠狼似的好看还是咋的,钱也挣不了几个,瞧你那没出息样,有年轻人的冲动,却没有年轻人的担当。没有担当的男人,最让人瞧不起。男同志们要以此为鉴,别那么没有责任心,多积点阴德。
更可笑的是,竟然还有人放不下你这种败类,你说你,值得拥有这份爱吗?尽管有但沉重,但她为你寻死觅活绝对是个错误,知道为什么吗?不值得。你以为人人都巴不得去倒追你呢是不?女孩们,感情是个无底洞,千万不要投入太深,免的伤身又伤心。
你还在这求助,好意思吗?
我告你,你这种欺骗感情的行为会受法律制裁的,就算不*毙你也得把牢底坐穿,你看着办...
还有,最好的办法就是你挖个地洞钻进去,反正脸面也丢没了,还要它干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