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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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12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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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3 11:32
第一条 根据《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制定本施行细则。第二条 《 暂行规定 》 第二条所称 “凡未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是指按*国发[1985]2号文件规定,不实行工资总额随上缴税利挂钩浮动的国营工业、商业、交通、铁道、民航、邮电、医药、地质、建筑安装、农牧、林业、森工、*、物资供销、城市公用、粮食、饮食服务、文教卫生、军工、军队办企业以及其他行业的企业。第三条 下列企业、单位照征奖金税:
一、 实行财务包干的军工、农口企业和其它实行上缴利润递增包干办法的企业;二、 实行同产量挂钩计奖的企业;
三、 实行标准工资或奖金同上缴税利挂钩浮动的企业和实行工资总额同其他经济指标挂钩浮动的企业;
四、 实行“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的国营小型企业;
五、 全民所有制性质的预算外企业(包括事业单位所属从事生产经营、独立核算的国营企业和各种类型的校办企业);
六、 国营与集体或与个体联营的经济实体;
七、 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各级企业主管部门;
八、 企业所办的事业单位。第四条 《暂行规定》第二条所称“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是指从职工奖励基金或其他资金渠道发放的各种奖金以及超过国家统一规定标准所发各种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实物奖励等(包括来源于上级主管部门、外单位和所属单位给予的各种奖金)。
按国家统一规定标准允许发放的各种津贴以及副食品补贴、价格补贴等,不计征奖金税。
纳税人违反财务制度规定, 将奖金(包括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 实物奖励等)在成本、费用和其他专用基金中列支,除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外,并应计入奖金总额征收奖金税。第五条 《暂行规定》第三条所称“奖金税以企业为纳税人”,一般是指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对实行以局、公司统一核算的国营企业,凡由局、公司统一提取职工奖励基金、统一发放奖金的,以局、公司为纳税人;由局、公司和所属单位分别提取职工奖励基金、发放奖金的,分别以局、公司和所属单位为纳税人。
对下列企业,可根据其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 铁道系统运营企业,分别按铁路局、铁路局直属工副业和铁路分局各自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奖金,计算缴纳奖金税;
二、 民航系统运输企业,分别按大区管理局和省管理局各自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奖金,计算缴纳奖金税;
三、 水电部所属电力企业,分别按电管局、电力局、供电局、电厂各自发给本单位职工的奖金,计算缴纳奖金税;
四、 邮电部邮电通信企业,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为单位, 计算缴纳奖金税;北京市邮政企业、重庆市属邮电企业,以北京市邮政局和重庆市邮电局为单位,计算缴纳奖金税;
五、 煤炭企业,凡以矿务局为独立核算单位的,由矿务局计算缴纳奖金税;以矿(厂)为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由矿(厂)计算缴纳奖金税。第六条 奖金税征收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奖金税额=全年发放奖金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系数×月标准工资总额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相当于标准工资月数=全年发放奖金总额月÷标准工资总额
企业应纳奖金税额的分档计算公式如下:
一、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四个月至五个月的
应纳奖金税额=全年发放奖金总额×30%-1.2×月标准工资总额
二、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五个月至六个月的
应纳奖金税额=全年发放奖金总额×100%-4.7×月标准工资总额
三、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六个月的
应纳奖金税额=全年发放奖金总额×300%-16.7×月标准工资总额第七条 《暂行规定》第四条所称“按年计征”,是指纳税人缴纳奖金税,应按全年发放奖金总额和月平均标准工资总额确定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第八条 年度内新办的或从原有企业划出的国营企业、缴纳奖金税时,应按当年实际发放的奖金总额和年度标准工资实际发放额,换算全年发放奖金总额和月平均标准工资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一、 适用税率的确定
(一) 月平均标准工资=年度标准工资实际发放额/开办月数
(二)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当年实际发放奖金额×全年月份/开办月数
(三)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相当于标准工资月数=全年发放奖金总额/月平均标准工资二、 应纳奖金税的计算
(一) 全年应纳奖金税额=全年发放奖金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系数×月标准工资总额
(二) 企业年度实际应纳奖金税额=全年应纳奖金税额×开办月数/全年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