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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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12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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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4 01:24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工作,提高城市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提升城市治理能力和治理成效,根据法律、行*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浦东新区*执法部门运用非现场执法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相关工作。
本规定所称的非现场执法,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收集、固定违法事实,采用信息化等方式进行违法行为告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罚款收缴等的执法方式。第三条 浦东新区*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推进非现场执法工作。
浦东新区*执法部门负责非现场执法具体推进以及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托“一网统管”平台推动非现场执法工作。浦东新区发展改革、科技经济、*、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为非现场执法工作提供协助与保障。
浦东新区*事处、镇*负责完善本辖区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基层治理格局,开展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工作。第四条 浦东新区*执法部门查处城市管理领域多发易发、直观可见且依托信息化设备设施能够辨别、易于判断的违法行为,可以实施非现场执法。
浦东新区*应当编制非现场执法事项清单,在*网站公布,并及时动态调整。第五条 浦东新区*执法部门开展非现场执法工作应当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流程,坚持公平公正,做到高效与便民相一致、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第六条 浦东新区*执法部门开展非现场执法工作应当为当事人*查询、陈述申辩、权利救济、责任履行等活动提供便利,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浦东新区*执法部门可以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具备条件的社区公共区域,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安装使用应当经过法制审核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分为固定式和移动式。固定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显可见的标识标志,并向社会公布。移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安装在统一标识的车辆上,监控区域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浦东新区*执法部门应当建立相关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平台,与区*、市场监管、民政、住房管理等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浦东新区*执法部门应当依据必要合理原则,依法规范采集行政相对人的相关主体身份信息,并对采集的个人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浦东新区*事处、镇*应当发挥基层治理机制作用,协助*执法部门落实基层信息规范采集和依法按需共享制度。第九条 浦东新区*执法部门可以通过视频、音频等方式开展询问调查。视频、音频询问时,应当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告知被询问人相关权利和义务。
视频、音频资料可以替代书面询问笔录。必要时,浦东新区*执法部门应当对视频、音频资料的形成时间和关键内容等作文字说明。第十条 浦东新区*执法部门应当审核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记录的内容是否符合真实、清晰、完整、准确的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第十一条 浦东新区*执法部门依据审核确认的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短信、互联网应用程序、“一网通办”平台等信息化方式将违法事实、拟处罚内容、陈述申辩途径等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在指定时间内接受处理。第十二条 浦东新区*执法部门应当设置指定处理窗口,并采取信息化等方式为当事人陈述、申辩提供便利。
浦东新区*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行政处罚。第十三条 浦东新区*执法部门在非现场执法案件中制作的法律文书,可以使用电子公章和电子签名。
经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浦东新区*执法部门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短信、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信息化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