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之前的法人债务该怎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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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13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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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8 03:20
首先,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通过这个规定可以发现,如果公司设立失败则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那么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等行为产生的合法债务、企业设立费用、股东股金等,是由企业发起人承担这个责任的。也就是说这个债务转移成为企业发起人的债务,企业发起人作为债务主体承担返还义务。
此时为法人未成立的时候债务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确认,如果法人成立了呢?责任该如何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即如果法人成立,则该法律后果包括债务承担、物权归属等,有法人承继,即法人此时具有独立的财产和部分民事权利,可以成为法律主体。
企业债务法人资格
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此处说,对于法人成立前的债务等,在法人成立后,债权人等第三人即可以找法人承担,也可以不找法人让设立人继续承担,这样多了一个承担人,第三人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通过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公司成立前的合法债务等依法成立的法律关系一般是由发起人或创立人承担的,而在企业法人成立后,一般有法人承担,当然也可以要求设立人继续承担,这个主要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