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12 22:09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5:32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全国*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包括私营企业,下同)和*承印单位,必须全面执行《全国*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
在本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人员使用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银钱收据和独立核算单位使用的内部结算凭证等非经营性专用票据,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税务局及其分局是本市*管理机关,负责组织、监督本办法的实施。第四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本市销售商品(产品)收得货款、提供劳务服务或从事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经营性收入时,必须向付款方如实开具*。
商业、服务业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收取小额服务费,可以不开具*,但消费者个人索要*的,则不得拒绝开具。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本市购买商品(产品)、接受劳务服务或其他服务付出款项时,必须向收款方取得*。第五条 *的主要内容包括:*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其用途、付款单位名称、商品(产品)名称或经营(服务)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累计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印制或批准印制的税务机关名称。第六条 本市*由市税务局印制或批准印制,并套印“北京市税务局*监制章”。
“北京市税务局*监制章”是本市*的法定标志,由市税务局统一制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第七条 本市*按下列各类,分别专用:
(一)行业专用*;
(二)个体经营专用*;
(三)临时经营专用*;
(四)支付个人收入专用凭证;
(五)工商企业调拨材料专用*;
(六)工商企业资金往来专用*;
(七)经市税务局批准套印“北京市税务局*监制章”的其他*。
以上各种*的具体适用范围由市税务局规定。第八条 下列专业票据暂由使用票据的单位自行确定式样和印制,可不套印“北京市税务局*监制章”:
(一)金融、保险、邮电、供水、供电、供燃气、供热、房地产管理、医疗保健等行业使用的专业票据;
(二)铁路、公路、航空、水运等部门的车船票、飞机票、行李票;
(三)影剧院、体育场(馆)、俱乐部、公园、游乐场、博物馆、展览馆的门票;
(四)从国外收取款项的专用凭证;
(五)经市税务局批准可不套印“北京市税务局*监制章”的其他专业票据。第九条 本市*只限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本市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到外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持本市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当地*。
外地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来本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持外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向本市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使用本市*;临时经营者,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使用零份本市*。第十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所需*,由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凭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购领凭单》,到指定的税务机关购买。
*使用数量大或经营业务特殊的单位,经市税务局批准,可凭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印制*通知书》,到指定的印刷厂按批准的样式印制*。需要在*上套印本单位印章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套印。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加强*的管理,建立制度,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严格执行领用手续,如实登记《*使用登记簿》,按季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企业使用*情况报表》。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启用整本*前应逐联检查;发现缺联、缺号的,应将整本*交所在地税务机关鉴定后处理。*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各联复写,逐栏如实填写清楚,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填写错的*应加盖作废章,贴在其存根联上一并保存。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开具*后的*存根,应至少保存5年。销毁*存根,必须造册登记,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