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奖励一般以什么为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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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14 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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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9 06:47
以年度或者聘(任)期为周期,以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开展定期奖励,有关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依据奖励权*定奖励工作方案,明确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比例(名额)、程序和纪律要求等,并予以公布。
一、事业单位奖励对象是如何规定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在完成本职工作和履行社会责任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依据规定给予奖励。
二、工作人员受奖励的条件是什么?
(一)在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加强事业单位党建工作,履行公共服务的*责任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二)在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重要任务、承担重要专项工作、维护公共利益、防止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抢险救灾减灾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三)热爱公共服务事业,在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农业等领域改革发展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四)长期服务基层,在为民服务、爱岗敬业、担当奉献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五)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六)在维护*和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和功绩的;
(七)在对外交流与合作、重大赛事和活动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八)有其他突出成绩和贡献需要给予奖励的。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开展定期奖励,一般以年度或者聘(任)期为周期,以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奖励具体时间由奖励决定单位根据行业实际、工作特点等确定,可以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等工作进行。
第十一条 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事业单位数量、人员规模、职责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给予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2%,事业单位整体表现突出的,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一般不超过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