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2012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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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01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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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30 22:3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公共汽车客运秩序,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建设、经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利用公共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固定编码、线路、站点和规定的时间运载乘客,并按照*核定价格收费的交通方式。第三条 市和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确定的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公共汽车客运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城市管理、价格、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乡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第四条 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的发展,应当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其他公共客运方式相协调。
各级*应当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实行公共交通优先,对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的发展给予扶持,在规划用地、设施建设、道路通行、资金投入等方面予以保障,并建立合理的运行机制和价格机制,鼓励公众选择公共汽车出行。第五条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公平竞争、安全营运、优质服务、便利公众的原则。
鼓励在公共汽车客运的经营和管理领域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及管理方法;鼓励推广使用高效能、低排放车辆;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编制公共汽车客运规划,报同级*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域总体规划。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公共汽车客运规划和城乡发展、人民生活的实际需要,制定线路开辟、调整的年度计划。
制定线路开辟、调整的年度计划,应当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年度计划实施前,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公共汽车客运规划确定的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用地和空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汽车场站设施,是指为公共汽车客运提供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途经站、枢纽站以及站牌、栏杆等其他相关设施。第九条 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的建设资金以*投入为主,市和县(市)*应当加大对公共汽车场站设施建设的投入,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的建设。第十条 下列建设工程在编制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按照规划技术规范配置公共汽车首末站、途经站、枢纽站等公共汽车场站设施或者预留用地:
(一)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客运站、公路客运站、客运码头、轨道交通车站、机场;
(二)大型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商务商贸区,AAA*以上旅游景区(点),综合性公共文化休闲场所、体育场馆,学校、医院;
(三)设计居住人口五千人以上的居住区;
(四)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以及需要设置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的公路。
市和县(市)区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在实施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的立项审批或者核准、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核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第十一条 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并经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配套的公共汽车场站设施,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报批、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主体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当地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参加。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根据公共汽车客运规划设置公共汽车候车亭和港湾式停靠站点;道路交通条件许可的,应当设置公共汽车专用车道和优先通行标志;在客流相对集中的地段,应当设置公共汽车换乘中心。
公共汽车专用车道开设和优先通行标志设置及站点设置的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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