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01 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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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1 18:57
法律分析:1、育龄夫妻持所需材料向乡镇(街道)登记、申领生育服务证;
2、育龄夫妻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发证机关应当场发给《生育服务证》;
3、对于材料不齐、不符合规定形式或者需要对提供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出具受理回执,并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发给《生育服务证》;
4、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生育服务证》办理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说明理由的书面决定书;
5、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乡镇*、*事处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法律依据:《重庆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第六条 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夫妻,自愿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双方都是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声明;
(二)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女方1寸免冠近照两张;
(三)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流动人口育龄夫妻还应当提供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者*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