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第36条是什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9-29 02:00
我来回答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1 15:32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移送管辖】
第三十六条 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解释】本条是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
移送管辖,是指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接受原告起诉后,发现原告起诉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查明这个案件应当由哪个*管辖,主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管辖。设立移送管辖制度是为了适应各种复杂的实际情况,解决管辖中有争议的问题,从而避免案件因管辖不明等原因而拖延审理,以致影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本条的规定,人民*移送案件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移送案件的人民*对该民事案件没有管辖权。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不得推脱责任而将案件移送到其他人民*;(2)移送案件的人民*已经受理了该民事案件。对于尚未受理的民事案件不存在移送的问题;(3)受移送的人民*对该民事案件有管辖权。
移送管辖有两种:一是同级人民*之间的移送管辖,它属于地域管辖的范围。例如,重庆市某区人民*受理一个继承案件后,发现该被继承人生前虽居住在重庆市某区,但他的住所和主要遗产在北京市某区,依照继承遗产诉讼管辖的规定,该案不属于重庆市该区人民*管辖,应当将该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北京市某区。二是上下级人民*间的移送,它属于级别管辖方面的移送。例如,重庆市某区人民*受理一个民事案件后,发现该案件在重庆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级人民*管辖本管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该案不属于重庆市该区人民*管辖,应当将该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重庆市中级人民*。上下级*之间的移送管辖,其原因和目的与同级*之间的移送管辖基本相同。
实践中,三种情况需要注意:一是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民事案件。对于这类案件,先立案的人民*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人民*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二是案件受理后,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化。出现这种情况的,受诉人民*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受诉人民*更不得将案件移送到当事人变更后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三是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理案件后,行政区域发生变更。出现这种情况的,受理案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
根据本条的规定,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被移送的案件。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不得再自行移送包括既不能把移送来的案件再退回原移送的*,也不能再移送给其他*,只能报请上一级人民*指定管辖。这样规定的目的有二:一是避免原告多跑路,方便当事人诉讼;二是避免案件由于互相推诿,拖延诉讼时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就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审判。这样可以避免无管辖权的*为了某种利益审判案件,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前提出。如果在审理中提出,应当视为当事人已接受受理该案件的*的管辖,否则将会影响对案件的及时审判。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1 15:33
第三十六条【移送管辖】 第三十六条 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