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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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30 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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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6 22:51
当事人应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收养人或送养人夫妻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到现场,可以提供不能到场但同意收养或同意送养的经公证证明的文书外,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一)民政部门制发的《收养登记证》;
(二)收养人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要求收养子女的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无子女证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应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证明;
(三)送养人应提交:
1、送养人为生父母的,应提交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同意送养的书面材料、婚姻状况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被收养人生父母死亡,送养人为其他监护人的,需提交被收养人生父母死亡的证明、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及《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3、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院送养的,应提交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院同意送养的证明,被收养人出生时间、地点及身体健康证明,如知其生父母的,应当出具其生父母情况的证明;
(四)被收养人应提交:
1、被收养人为十周岁以下的,送养人应提交被收养人的《户口簿》或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
2、被收养人为十岁以上的,由本人或送养方提交:
(1)被收养人同意本人被送养的书面意见;
(2)被收养人的《户口簿》或出生证明原件,已满十六周岁的,还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
(3)被收养人有配偶的,提交配偶同意其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3、被收养人为弃婴、孤儿的,应提交民政部门或儿童(社会)福利院的关于儿童来源以及同意送养的证明;
4、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