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9-28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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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11:42
法律分析:违反规定擅自收购、出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没收其野生药材和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的罚款。
法律依据:《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条 禁止采猎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第七条 采猎、收购二、*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该计划由县以上(含县,下同)医药管理部门(含当地*授权管理该项工作的有关部门,下同)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制定,报上一级医药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条 采猎二、*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不得在禁止采猎区、禁止采猎期进行采猎,不得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采猎。前款关于禁止采猎区、禁止采猎期和禁止使用的工具,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 采猎二、*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必须持有采药证。取得采药证后,需要进行采伐或狩猎的,必须分别向有关部门申请采伐证或狩猎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