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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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18:28
VOCs 无组织排放源(指 VOCs 无组织废气收集后转变为有组织排放),执行的排放控制要求有两方面:
一是排放浓度控制。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
二是处理效率要求。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规定:收集的废气中 NMHC初始排放速率≥ 3 kg/h 时,应配置 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 2 kg/h 时,应配置 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 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以上规定的目的是针对 VOCs 通风排放的特点(气量规模大、浓度低,浓度达标容易,但总量并未减少),通过对大源实施“排放浓度 + 处理效率”双指标控制,有效减少 VOCs 排放量;对小源则简化了要求,仅要求排放浓度达标。
三、概括起来,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