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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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07 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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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5 06:57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十九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1月28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