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波特人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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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07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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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31 11:20
一、伦理的任务
传统的德性主义认为,伦理一般的任务是指导人们如何依据至善的要求而恰当地行动。包尔生(Friedrich Paulsen)指出,伦理学的目的在于使生活达到最充分、最美好和最完善的发展。包尔生定义了伦理学的双重职能,一是决定人生的目的或至善;二是指出实现这一目的的方式或手段。西季威克(Henry Sigwick)认为行为准则的研究更易被应用于现代伦理学体系。因为在某种程度上,伦理学所研究的“善”只限于人的努力所能获得的善。而终极善的观念对于确定什么是正当行为并不是必不可少的,除非认为正当行为本身就是人的惟一终极善。西季威克的结论是:伦理学主要是有关“什么是正当或应当的研究”。西季威克的观点得到了弗兰克纳(William K,Frankena)等人的支持,弗兰克纳把伦理学的首要任务界定为提供一种规范理论的一般框架,借以回答何为正当或应当做什么的问题。伦理学已逐渐被解读为一种关于道德的、在自己的社会成员中促进理性的自我指导或决定的一种社会规范体系了。然而拿着善的要求去规范和约束人的行为并不可行,为了达到最终善的目的,能够做的或许是尽可能地减少恶。
要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大都绕不开利益二字。伦理学试图从理论层面建构一种指导行为的法则体系,一种可以拿来判断利益分配是否合理的原则。当然,这只是一种探索,能应用任何情景的伦理学原理是否应该存在尚是一个问题。克利福德 G·克里斯蒂安(Clifford G . Christians)在《媒体伦理学》一书里列举了五个伦理学原则。
1、 亚里士多德的的中庸之道:“精神美德就是在两个极端之间的正确位置”;
2、 康德的绝对命令:“只按你的意愿能成为普遍规律这一准则行动”;
3、 穆勒的功利主义:“为最大多数的人寻求最大的幸福”;
4、 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只有当忽视一切社会差别时,正义才出现”;
5、 犹太教-*教将人作为目的,“像爱自己一样爱你的邻居”。
这五个原则只是提出了五种可能的选择。也就意味着你可以有别的选择。原则只是我们进行道德推理可选的一个标准,对于我们的推理过程,哈佛神学院的拉尔夫-波特博士提供了一种模式,即“波特图式”。那么他提出了定义、价值、原则、忠诚这样一个推断流程,如下图所示。
图1 波特图式
波特图式的左半部分,可以看做一个人做出判断的步骤,而它的右半部分,则展示了这个道德推理是怎么得出的。一个人在做判断的时候,可能就是一个简单的价值判断,而我们发现在价值判断的背后可以找到其诉诸的伦理原则,发现其效忠的对象。“波特图式”的意义在于它提供给我们一种几乎可以运用于任何情景的范式,或者说是一种程序。避免我们在做案例分析的时候陷入简单的价值判断的争论。
二、探讨博客伦理问题的现实依据
中文“博客”一词,源于Blog/Blogger。Blog,是Weblog的简称。Weblog,是Web和Log的组合词。Web,即World Wide Web;Log的原指“航海日志”,后指任何类型的流水记录。Blogger或Weblogger,指习惯于日常记录并使用Weblog工具的人。
博客服务供应商Blog Service Provider(BSP)为博客作者和读者提供服务,将博文呈现给博客读者,是博客内容的载体。BSP的服务质量影响着博客用户的使用状况,并影响着随之而来的一些增值服务应用。目前国内的BSP市场基本呈现三类并存的形式。一类是独立运营的BSP,比如Blogcn,BlogbUS等;一类是基于传统的门户网站而建立起来的BSP,比如新浪博客、搜狐博客等;一类是借助关联产品建立起来的BSP,比如QQ空间、MSN Space、百度空间、网易空间等。
博客又称网络日志,博主借助网络可以成为一个有影响力的自由媒体。博客的准入门槛几乎为零,开通博客,等于是获得了一种向外界发出声音的权利。因而博客的内容呈现就是博主在形式这样的权利。然而这种“把关人”缺失的形式,使博客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博客伦理问题。在下文将举例进行探讨。这些案例无一例外是都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或许这正是我们探讨博客传播的伦理问题的原因。就像是我们不能去审判一个人的内心活动一样,我们所探讨的博客伦理问题一定是那些产生了社会影响的问题。博客作为一种媒介,把你的声音“广而告之”。因而使自己与外界产生了联系。这种联系就有可能是良性的互动,或是价值的冲突,甚至是利益的纠葛。这些价值冲突和利益纠纷提供了探讨博客伦理问题的必要性。博客所呈现的问题波及了社会成员的利益,社会共同的价值观,造成的影响巨大而且难以精确估量。探讨博客传播的伦理问题,意在提供一套应用广泛的价值判断体系,寻找可行的解决方案。
三、博客案例分析
人们选择写博客的理由是各异的。由博客内容而引起的伦理问题说明,博客并不是一个可以自由发表观点和为所欲为的平台。博客伦理问题的探讨可以根据博客内容所呈现的主题的不同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博客内容只涉及博主自己,博客内容涉及除自身以外的人与集体。
在只涉及自己的博客伦理问题里,即博主对自己的展示不符合伦理要求。这里最典型的例子是个人*淫秽内容的传播和危险技术的传播。2008年4月,一个网名为“赤裸特工F.B.I”的女白领迅速串红,据上海《新闻晨报》报道,上海一位女白领自称赤裸特工FBI,并于博客上传自己的裸照,新闻迅速被各大网站及传统媒体传载。这个被称为“艳照门系列”的博客和照片很快被网友转载,短短几天,“赤裸特工F.B.I”博客访问量迅速达到7万余人次。2005年,某个留美博士在其博客网页上发表了一篇《超级DIY,手把手教你如何制造原子弹!》的文章,详细地介绍了原子弹的制造过程。这两个案例中,博主都只是利用了自身的条件,然而却违反了伦理。我们可以用“波特图式”进行分析。这两个案例里的博主的行为本身都可以定义为展示自己,二者可以宣称在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利。其实运用“波特图式”对此类博客传播行为伦理探讨意义并不大。原因在于,其个人的价值观不同于社会的价值观,其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当问及究竟终于谁的问题时,我们并不能称其是忠于自己,不顾及自己的社会责任的。相反,在他们的价值判断里面,他们的行为本身可能恰是有益于社会的,至少是无碍于社会的。“波特图式”的四个步骤中,在识别价值阶段,如果并不能判定两种价值观是否有分歧,那忠于谁的问题也没有答案。这个时候,可以跳出“波特图式”,我们可以运用穆勒的功利主义准则进行分析。当博主做出这样一种选择时是否符合“为最大多数的人寻求最大的幸福”这一原则呢?*淫秽内容的传播和危险技术的传播显然危害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可能满足了少数人的猎奇心理)。但是其后果可能是难以估量的。
在涉及了他人的博客伦理问题里,有两类突出的问题:侵权和泄密。关于侵权的典型案例有:化名沈阳的当事人在2006年6月29日至2006年1月15日期间,在博客网专栏中先后刊登了数篇署名为沈阳的网络文章,题目分别为《“顺风”们的“网奸"有说话机会吗?》、《透视扬州大学历史系学生“秦尘”的博客逻辑(4)》等,文章中的一些针对张明的内容已明显超出了法律允许的正常合理范围,侵害了张明的名誉权。*认定,被告沈阳在博客上的过激言辞对原告原扬大学子张明的名誉权构成侵害,判决沈阳在博客网博客专栏内刊登向张明的致歉声明,并赔偿张明公证费、公告费1150元。此外,还有这样的一类典型案例,即在婚恋中失利的一方,为了宣泄或报复,而在博客上揭露对方的婚恋史等隐私,更有甚者,公布对方的私密照片等。
这类涉及到侵权的案例,我们依然可以用“波特图式”来解释。博主们在此类侵权案例中其道德判断往往是出于一种自卫式的价值判断。有的甚至可以打着正义的旗号。然而他们最终的选择都是选择了忠于自己。我们可以运用康德的绝对命令和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准则来分析。首先我们试着用康德的绝对命令来分析。康德说“要这样行动,永远是你的一直准则能够同时成为普遍规律的原则。”这也就是说,如果做出侵权的人可以认可别人对自己的侵权是一种正当的行为,那么他才可以实施同样的行为。可是事实上他自己采取的做法却是不希望在自己的身上同样被实施的。
如果用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准则来分析,要求各方从生活的真实情况退回到一个消除了所有角色和社会差异的隔离物后面的“原始位置”。在这个“无知之幕”之后,当你不是受害者,不是侵害者,不是婚恋中的失败者,你是否同意把侵犯他人隐私的东西放到网上呢?是否同意在一个公开的场合去诽谤侮辱他人,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呢?答案肯定是否定的。处在“无知之幕”之后,我们会发现,其实只要被侵害了的,都是弱者,不管是由于什么样的原因被侵害了。经过道德推理,可以发现,在考虑忠诚与谁这个问题时,你不能选择绝对忠诚于自己,同时要兼顾他人的权益,事实上,你最终所作的选择,恰恰是符合亚里士多德的中庸之道的。
关于泄密的案子有:例如,纽约国民警卫队的贾森-哈特利,因重新启用他在驻伊期间创建的博客,而遭到降职并罚款。冒失的哈利特在个人博客中公开了伊拉克战俘照片,并描述自己如何装载武器,以及他所在部队进入伊拉克的路线等,而且在遭到军方警告时还不收手,最终被监控小组抓了“现行”。此外,还有一些公司的员工在其个人博客上泄露公司机密,导致公司股票暴跌等案例。
员工在博客中公开其就职单位的信息,在其价值选择上,往往是放弃或无视其职业价值观,更加强调自己的社会责任。这是一种自我牺牲式的关心他人。在忠实于谁的问题上,实际上做出的选择时忠实于广大顾客,或者普通民众。如果运用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准则,你不是谁的员工,只是社会的一员。做出对社会有益的选择,公布有益于社会的消息,是正确的。也是被认同的。然而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是,是什么原因导致你能得到这个消息呢?正是你所就职的企业提供了信息的来源。戴伊(Louis Alivn Day)认为,最困难的伦理两难境地(dilemma)产生于这样的情况:两个“正当”(或“正确”)的道德义务之间起了冲突。作为社会公民和公司职工的双重身份的职工要做出一个非此即彼的选择。这个时候的个人似乎陷入了伦理困境,因为他对双方都应履行义务。解决职工的伦理困境可通过判断公司的价值取向是否有悖于社会公众的价值取向。如果公司的价值取向是符合社会公共的价值取向,那么公司员工泄密并没有对社会有益,因此其泄密行为就是不足取的。相反,如果公司采取了违*公共利益的措施,那么员工泄密是符合伦理的。
在博客传播伦理问题中,还有一个问题值得考虑。即你并未在博客中发布关于自己或他人的内容,而只是转载了不合时宜的内容。那么我们该如何界定呢?这种行为的个体与只进行了浏览而没有进行转载的行为体在价值判断上是不一致的。进行转载的行为是对原作者的认同,尽管不能确定是何种程度的认同。所以其实是基本等同于在博客中传播关于自己内容的一类。
综上,如果博客内容是只涉及自身的,其伦理困境是 个人价值与社会共同价值是否一致的问题;如果博客内容涉及他人,则其伦理困境包括两种情况:意识个人的价值是否与他人产生冲突和个人的价值取向与自己所属团体,社会三者之间是否一致。那么归根结底,我们所要探讨的都是个人与社会的共同价值是否一致的问题。伦理学的一个目的,应该说是构造一个社会成员都认可和遵守的契约式的准则。(伦理学也许想要构造一个最高准则善,但是应用于社会实践,则首先要运用于指导我们构造出能规范和约束人们行为的准则。)然而个人价值观的不同是不能也不应该强制规范的,我们能做的只是进行利益的调和。因为利益时可以衡量的。即当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不一致的情况下,我们要求行为人不损害公共利益,比如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价值底线。在个人价值与他人价值产生冲突时,采取的是降低对他人的伤害的原则;在个人,集体,社会价值取向三者不一致的情况下,社会公共利益是首要的。所以博客伦理的解决,最终可取的是功利主义的解决方式。格特(Bernard Gert)说,不伤害是最基本的、实质性的原则,他认为不伤害是道德的核心。我们可以采取的原则是公平原则和最小伤害原则和责任原则。有趣的是对他人的最小伤害基本等同于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而公平原则是最小伤害原则的基础。公平原则和最小伤害原则可以判断博主行为应符合的要求和作为是否惩罚的依据,责任原则,则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强调了对行为结果的处理。
波特人意思是波动特别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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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31 11:20
图波特人是锡伯族人民中一位杰出的历史人物。他的生平和事迹,在锡伯族人民中有口皆碑,世代相传。
图波特乳名图克善,锡伯语即牛犊之意,伊拉里氏。乾隆28年五月初八日生于鉴京(今沈阳)郊区的一个里氏。乾隆二十年五月初八日生于盛京(今沈阳)郊区的一个锡伯族家里。
图波特在巴尔鲁克任所的五年又是兴修水利、发展农业生产的五年。后来他因积劳成疾,患了关节炎症,行动不便,便卸任回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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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31 11:21
图波特人意思是波动特别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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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31 11:22
图波特人是锡伯族人民中一位杰出的历史人物。他的生平和事迹,在锡伯族人民中有口皆碑,世代相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