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监督办法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07 23:24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31 08:31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财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职责权限,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涉及财政收支事项,进行的检查和处罚。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凡涉及到地方财政收支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财政机关应当结合日常财政收支管理,实施财政监督。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应当相互协调配合,避免重复检查。第五条 财政机关依法实施财政监督,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第六条 财政监督管辖的范围依照财政*确定。
上级财政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财政监督事项,授权下级财政机关监督;上级财政机关对下级财政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财政事项,可以直接监督。第七条 财政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报告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财*规的行为。财政机关应当为举报单位和个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财政机关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九条 财政机关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各预算单位预算、决算草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以及预算执行的情况;
(二)应向财政解缴预算收入的单位解缴预算收入情况,以及本级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资金的分配情况及各部门和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情况;
(四)地方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五)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与国家债券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及内、外债使用情况;
(七)部门和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第十条 财政机关依法实施财政监督时,有权检查被监督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及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被监督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第十一条 财政机关有权就财政监督中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第十二条 财政机关认为被监督的单位有伪造、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帐簿、报表或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转移、隐匿其违反国家规定取得资产行为的,可对其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及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依法登记保存。第十三条 财政机关对被监督单位的违法行为,有权责令纠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的,可暂停拨付或核减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或予以扣回;对拒不解缴预算收入或拒不退还预算支出资金的,可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第十四条 财政机关对预算收入征收部门违反规定多征、减征、免征、缓征和退付的,有权责令其限期纠正;征收部门拒不纠正的,财政机关应当向本级*、上级财政机关和该征收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 财政机关对违反财*律、法规、规章以及拒绝、阻碍检查,或拒不执行财政检查决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人员,可以依法向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财政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七条 财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财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被监督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被监督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