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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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4 02:00
正在服刑的罪犯有下列病残情况之一,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者,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经精神专科医院(按地区指定的司法鉴定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如精神*症、躁狂忧郁症、同期性精神病。
二、各种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心肌病、心包炎、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心脏功能在*以上。
器质性心脏病所致的心律失常,如多发性多源性期前收缩、心房纤颤、二度以上的房室传导阻滞等。
心肌梗塞经治疗后,仍有严重的冠状动脉供血不足改变或合并症者。
三、高血压病Ⅲ期。
四、空洞肺结核、反复咯血,经两个疗程治疗不愈者,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且合并肺感染者。
患有肺胸膜性疾病,同时存在严重呼吸功能障碍者,如渗出性胸膜炎、脓胸、外伤性血气胸、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等。
五、各种肝硬变所致的失代偿期,如门静脉性肝硬变、坏死后肝硬变、胆汁性肝硬变、心源性肝硬变、血吸虫性肝硬变等。
六、各种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经治疗不能恢复者,如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双侧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等。
七、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疾病所致的肢体瘫痪、明显语言障碍或视力障碍等,经治疗不愈者。
脑血管疾病,如脑出血、脑血栓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栓塞等。
颅内器质疾病,如颅内肿瘤、脑脓肿、森林脑炎、续集性脑膜炎、化脓性脑膜炎、严重颅脑外伤等。
八、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所致的肢体瘫痪、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者。
各种脊髓疾病,如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症、脊髓压迫症、运动神经元疾病。
周围神经疾病,如多发性神经炎、周围神经损伤、治疗无效、生活不能自理者。
九、癫痫频繁大发作,伴有精神障碍者。
十、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病变或严重继发感染者。
十一、胶原性疾病造成心脏功能障碍,治疗无效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结节性多发动脉炎等。
十二、内分泌腺疾病,难以治愈者,达到丧失劳动能力者,如脑垂体瘤、肢端肥大证、尿崩证、柯兴氏综合证、原发性醛固酮增多证、嗜铬细胞瘤、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机能减退、甲状旁腺机能亢进、甲状旁腺机能减退证。
十三、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者。
十四、寄生虫病侵犯肺、脑、肝等重要器官,造成继发性损害,生活不能自理者。寄生虫病包括囊虫病、肺吸虫病、中华分枝睾吸虫病、丝虫病、血吸虫病等。
十五、心、肝等重要脏器损伤或遗有严重功能障碍,各种重要脏器手术治疗后,遗有严重功能障碍、丧失劳动能力者。
十六、消化器官及其腹部手术后有严重并发证,如重度粘连性肠梗阻,反复发作,不宜治愈者。
十七、肺、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对侧仍有病变或有明显功能障碍者。
十八、严重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经治后在骨关节遗有运动功能障碍,或遗有尿道狭窄和尿路感染久治不愈者。
十九、脑、脊髓外伤治疗后痴呆、失语(包括严重语言不清),截瘫或一个肢体功能丧失、大小便不能控制、功能难以恢复者。
二十、双上肢、双下肢、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因伤、病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复者。
截肢指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失去功能指肢体强直、畸型、肌肉萎缩、上肢必须达到手不能提物,下肢必须达到足不能持重。
二十一、双手完全失去功能或伤病致双手手指缺损六个手指以上者。且六个缺损的手指中有半数以上在指掌关节处离断,必须包括双拇指全失。
二十二、两个以上主要关节(指肩、膝、肘髋)因伤病发生强直奇形,经治疗不见好转、相当于双下肢或双上肢或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丧失功能的程度,脊柱功能完全丧失者。
二十三、各种恶性肿瘤经过治疗不见好转者。
二十四、其他各类肿瘤,严重影响肌体功能而不能进行彻底治疗,或者全身状态不佳、肿瘤过大、肿瘤和主要脏器有严重粘连等原因而不能手术治疗或有严重后遗证。
其他各类肿瘤系指各种良笥肿瘤或者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
不能进行彻底治疗的甲状腺瘤、胸腺瘤、支气管囊肿、纵膈肿瘤等肿瘤压迫推移脏器,影响呼吸循环功能者。
严重的后遗证和癫痫、偏瘫、截瘫、胃痿、尿痿等等。
二十五、伤病后所致的双目失明或接近失明(指两眼视力均一米内指数)。内耳伤、病所致的平衡失调,经治疗不能恢复者。
二十六、上下颌伤、病经治疗后有语言不清、严重咀嚼障碍,两者同时存在者。
二十七、经专科防治机构(省、市职业病防治院所)确定的二、三期矽肺、煤矽肺、石棉肺;各种职业性中毒性肺病及其他职业病治疗后,遗有肢体瘫痪、癫痫、失语、痴呆、失明、精神病等,职业性放射线病所致主要脏器有严重损伤者。
职业性中毒,系指在生产条件下,接触工农业毒物而引起的一种职业性疾病。
二十八、同时患有两种(含两种)以上疾病,其中一种病情必须接近上述各项疾病程度。
二十九、艾滋病毒反应阳性者。
三十、其他需要保外就医的疾病。
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是刑罚执行人性化的具体表现,是彰显人道精神的一项法律制度。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狱外医治,但也有的以“保外就医”的名义逍遥于法外。从司法实践来看,保外就医制度还有许多需要完善之处。
首先,虽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监外执行特别是对保外就医规定了鉴定医院、决定机关以及不予保外就医的情形,但依然存在一些漏洞。
依照1990年颁布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和*监所管理局制定的《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工作规范》规定,看守所、监狱本身就可以决定是否保外就医,而检察机关只能事前列席会议,事后得到备案,并不参与决定。
保外就医,事实上就是由监管方(监狱、看守所)一方决定,缺乏透明和公开。
其次,应明确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和标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由指定医院作出病情鉴定,依照《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规定的标准来确定罪犯是否保外就医。
但因各种疾病情况十分复杂,《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规定过于原则,如何判断难度较大。
应该由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司法部、卫生部联合制定统一的《罪犯保外就医病残鉴定管理办法》,明确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和标准,做到每个程序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避免权力的滥用。
在决定是否属于保外就医伤残范围时,应当有检察机关的法医在场,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
再次,对保外罪犯的监管也急需完善。根据法律规定,*决定保外就医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需要保外就医,应将《暂行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和罪犯居住地的*机关。
但实践中发现决定机关很少与罪犯居住地的*机关联系,被决定保外就医的罪犯出监后,又不主动到派出所报到,罪犯释放后很容易脱管。
按照法律的规定,保外就医人员疾病痊愈刑期尚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但实践中*机关限于人手很少对此定期不定期进行复查,这就使一些罪犯虽已痊愈,却难以收监执行。
对此,一方面应该进一步明确*机关对保外就医罪犯监督、考察及查找、抓捕的职责。
比如规定保外就医的罪犯病情好转或表现不好的,由住地*机关先行羁押并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收监执行,并负责将保外就医的罪犯定期送指定医院进行体检;扣除罪犯执行刑期的,由*机关通知监狱依法按规定执行。
另一方面,将保外就医的罪犯纳入社区矫正部门全程监督管理,治疗完毕及时收监,确保“保得出、收得回”。发现弄虚作假、骗取保外就医的,要撤销保外就医的资格,将罪犯及时收监,并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
最后,“取保”是罪犯保外就医一个必备环节,但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罪犯是否需要保证人,保证人的条件与义务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保证人没有履行保证义务,只保不管,使保外就医罪犯失去制约,保外就医之后即成了“自由人”。
对此,应当建立鉴定医师准入制度和从业医师培训制度,完善违法鉴定刑事追责制度,将“伪证罪”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审判以后的阶段。
此外,按照取保候审制度的要求,规定担保人的民事、刑事责任,由取保人在《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上签名或盖章;当监狱或*机关考察保外罪犯发现其擅自外出或下落不明时,取保人不提供任何线索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外就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4 02:00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