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后承担那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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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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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1 15:22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特种防暴*、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按照规定装备的*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 人民*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 人民*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 人民*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警械使用
第七条 人民*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特种防暴*等驱逐性、*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条 人民*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身伤害。
武器使用
第九条 人民*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危及人民*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十条 人民*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人民*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命令的;
(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第十二条 人民*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机关或者该人民*所属机关报告。
当地*机关或者该人民*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
当地*机关或者该人民*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人民*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人民*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 人民*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人民*所属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附则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武装*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时使用警械和武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7月5日公布施行的《人民*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同时废止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1 16:40
第一条 为了使人民*依法有效地执行公务,以及时制止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和采取正当防卫,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在执行逮捕、拘留、押解人犯和值勤、巡逻、处理治安事件等公务时,可以根据本规定,使用武器和警械。武器和警械是指:*支、警棍、警笛、手铐、警绳和其它警械。
第三条 人民*在执行公务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开*射击:
(一)逮捕、拘留、押解人犯,遇有以暴力抗拒、抢夺武器、行凶或脱逃等非常情况,非开*不能制止时;
(二)犯罪分子以暴力破坏社会秩序,危及人民生命安全,非开*不能制止时;
(三)人民*保卫的对象、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非开*不能制止时;
(四)犯罪分子劫狱或在押人犯越狱、行凶、*、抢夺武器,非开*不能制止时;
(五)人民*的生命安全遭到犯罪分子的暴力威胁,非开*不能自卫时。
第四条 人民*依照第三条的规定对犯罪分子开*时,除遇到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进行口头警告或鸣*警告,犯罪分子一有畏服表示,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开*射击后,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五条 人民*在执行公务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使用警棍:
(一)依法执行逮捕、拘留,遇到抗拒时;
(二)处理打砸抢、聚众*乱和结伙斗殴事件,警告无效时;
(三)遭到犯罪分子袭击,需要使用警棍自卫时。
第六条 人民*在使用警棍制止犯罪行为时,应当以*对方为限度。当对方的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即停止使用。
第七条 人民*在执行公务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使用警笛:
(一)需要呼唤正在巡逻、值勤的军警共同制止犯罪时;
(二)需要动员群众协助追捕正在逃跑的人犯时;
(三)需要用以警告正在犯罪的分子停止犯罪行为时;
(四)需要用以制止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时。
前款第一、二、三项的笛声为连续短促音,第四项的笛声为持续长音。
第八条 人民*在押解犯罪分子过程中,为防止逃跑、行凶,可以使用手铐、警绳。
第九条 人民*在追捕人犯或者制止打砸抢行为时,为了避免伤亡,对被围困后仍进行抗拒的犯罪分子,可以使用其它警械。
第十条 人民*正在执行公务的各种警车,可以使用特殊音响警报器和红色回转警灯。对使用特殊音响警报器和红色回转警灯的警车,其它车辆应当避让。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1 18:14
人民*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机关或者该人民*所属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