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电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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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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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21 13:57
【法律分析】
一、成都居民生活用电
1.“—户—表”用户:
月累计用电量在180千瓦时及以下:
不满1千伏:每千瓦时0.5224元,1-10千伏:每千瓦时0.5124元,35-110千伏以内:每千瓦时0.5124元;
月累计用电量在180千瓦时至280千瓦时:
不满1千伏:每千瓦时0.6224元,1-10千伏:每千瓦时0.6124元,35-110千伏以内:每千瓦时0.6124元;
R月累计用电量在280千瓦时及以上:
不满1千伏:每千瓦时0.8224元,1-10千伏:每千瓦时0.8124元,35-110千伏以内:每千瓦时0.8124元;
2.合表用户:不满1千伏:每千瓦时0.5464元,1-10千伏:每千瓦时0.5364元,35-110千伏以内:每千瓦时0.5364元;
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1.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单一制:
不满1千伏:每千瓦时0.6152元,
1-10千伏:每千瓦时0.6022元,
35-110千伏以内:每千瓦时0.5892元;
两部制:
1-10千伏:每千瓦时0.5402元,
35-110千伏以内:每千瓦时0.52025元;
110千伏:每千瓦时0.4982元,
220千伏及以上:每千瓦时0.4752元;
1.最大需量:33元/千瓦·月
2.变压器容量:22元/千伏安·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