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 公司法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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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16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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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5 02:30
(1)食品公司与研究所的协议中,货币出资低于注册资本的30%,因此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应当调整。
董事会的组*数为5人,由双方按出资比例选派合法,但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不正确,不应由一方股东选派,而应当双方协商产生。经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长任命的作法不正确,应该由董事会聘任。
(2)丁某不具备作董事长的资格。丁某因贪污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于1993年3月刑满释放,公司于2005年4月成立,刑满释放已超过5年,任职资格不受法律*。但是,个人所负到期债务数额较大,未予清偿,不符合董事长的任职资格。丁某向朋友借5万元炒股一直无力偿还,属上述情形。因此丁某不具备作董事长的资格。
(3)汪某不具备作经理的资格。根据《公司法》规定,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厂长,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者,不得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经理。汪某对某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破产清算还没有超过3年,因此不能担任甲公司的经理。
(4)董事B的主张不正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2/3,应依法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本案设立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以及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才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5 02:31
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的主体法。中所称公司有其特定适用范围。其一,依据属地主义原则,为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其二,组织形式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未对其他公司组织形式作规定,在实践中则不允许设立。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5 02:31
1、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而题中,只具备20%的货币出资。“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实际操作中,董事长一般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而不是食品公司推荐。2、丁某无资格作董事长。因为公司法147条: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3、汪某不可以作公司经理。(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B的提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5、如有帮助,敬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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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一道经济法作业求解~~~大家帮帮忙~~
1、不合法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本案中只有 20万,没有达到30万。(公司法27条第三款)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本案中为首次出资只达到15%,余下3年缴足,不符合法律规定。(26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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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兴达公司的组织结构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股东刘某同时担任财务负责人和监事。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监事有权检查公司财务,而第五十二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因此,刘某的双重职务安排不符合法律规定。- 谭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应在民营企业中担任职务。2. 谭某使用公司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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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能有效成立,因为根据公司法第27条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如果注册资本80万的话,其中货币出资应为26.3万 2、无效,违法公司法第21条、149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与损害公司利益,第152条规定, 股东在穷尽内部救济...
请大家帮我解决一道经济法关于公司法的案例分析!!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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