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2-10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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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20 16:56
法律分析:1、侵害的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2、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主体为证券从业人员及单位;4、主观方面出于故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挥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