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专项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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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10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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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01 03:58
专项附加扣除指的是在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时,除了5000起征点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允许额外扣除的项目,如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等六项费用;专项扣除费用是这次个税改革很重要的一部分,减轻了个人税负,有利于个税更好反映不同家庭的负担情况,更好发挥调节收入分配功能。
专项附加扣除总共六个项目,分别如下:
1、子女教育: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
(1)扣税对象: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纳税人;
(2)能扣多少: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要么选择父母分别扣50%,要么选择父母一方扣100%;
2、继续教育:每月400元;
(1)扣税对象: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纳税人;
(2)能扣多少:学历继续教育每月400元,可选择本人扣除或其父母扣除;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取得证书当年,扣除3600元;
3、大病医疗:每年限额8万元;
(1)扣税对象: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纳税人;
(2)能扣多少:每年限额8万元,可由本人或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医药费由父母一方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每月1000元;
(1)扣税对象:支付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的纳税人;
(2)能扣多少:每月1000元,扣除期限不超过240个月;
5、住房租金:每月800-500元;
(1)扣税对象:在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发生租房租金支出的纳税人;
(2)能扣多少: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5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800元;
6、赡养老人:每月2000元;
(1)纳税对象: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纳税人。
(2)能扣多少: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扣除额度,每人每月不超过10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