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2-12 17:57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2 12:47
辽以武立国,提起它我们常常会想到影视剧里的辽人形象,穿着脏兮兮的貂,扎着乱糟糟的脏辫,在东北的冰碴子中策马狂奔,很凶,很狂野。
辽国的刑法继承了很凶很狂野的特点,如果有人犯了错,就会有木剑、大棒、沙袋、铁骨朵等刑具,还有枭、磔、绞、生瘗、炮掷、支解、凌迟等刑法伺候。
01
辽的刑制
辽国有四种刑制,分别是死、流、徒、杖。
死刑有绞刑、斩刑和凌迟,但是有记载的生命刑远远不止这三种。
流刑一般认为生成于尧舜时代,目的是惩治奸邪,到了辽国,主要是为了避免流毒宗庙,多为从罪或连坐。根据罪行轻重,把犯人发配到不同程度的偏远地方,如曾囚禁过徽钦二帝的黄龙府(今吉林长春安县);再远点,发配到辽政权统治以外的各属部所在地;再再远点,发配到绝域,一辈子都回不来。
徒刑有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一年半三种,分别杖打五百、四百、三百。犯盗窃罪的,还会在臂、颈、肩、额等处刺字,犯一回,刺一处,刺满五次则处死。
杖刑从五十到三百不等,但实际惩罚的时候,超过三百也是有的,刑具有沙袋、大棒、铁骨朵、木剑等。
沙袋:辽穆宗时期的发明,杖刑五十以上使用。把熟牛皮缝合成一个长六寸、宽二寸的袋子,里面装满沙石,配以1尺长的木柄,用来击打犯人臀部,能使人残废。
铁骨朵:由八片熟铁虚合而成,形状像个花骨朵,连有一根三尺长的柳木棍,看起来像一个超长棒棒糖。使用时抡起铁骨朵,利用铁球的重力砸在犯人身上,有时甚至可以把木柄折断,一般会打五至七下。
木剑:面平背隆,当重臣或贵族犯了重罪,但皇帝想宽宥他时,就“挞以剑脊”,用木剑轻击犯人背部,借以示辱。
木剑、沙袋、铁骨朵都是契丹特有的刑具。
02
死刑百态
辽的死刑除了刑法里规定的绞、斩、凌迟,还衍生出一系列残忍*的酷刑,如枭磔、生瘗(活埋)、射鬼箭、炮烙铁梳、投高崖、五车轘(五车分尸)……
腰斩:顾名思义,就是用斧头把犯人从腰部铡成两半,这种刑罚的残酷在于,被腰斩后,人不会立即死亡,据《清史稿·刑法志》记载,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被腰斩的人叫俞鸿图,他被斩成两半后,用手指蘸血写了七个惨字才痛苦死去。
凌迟:一般认为起源于五代,但正式列入刑法法典从辽开始。先是一寸寸地割下犯人的皮肉,直到体无余脔,再破坏生殖器,男性施以宫刑,女性施以幽闭,宫刑大家都听说过,幽闭则比较陌生,一般认为是用棍棒锤击女子胸腹,使子宫脱落而掩闭牝户。然后才取出内脏,使犯人死亡。最后将尸体支解,骨头剁成渣渣,可谓粉身碎骨。
炮烙铁梳:《史记·殷本纪》载,纣王创造了炮烙之刑,底下炊炭,让犯人在烧红的铜柱上行走,最后坠落炭火之中而死。可能是觉得直接烙死不够刺激,辽穆宗在此基础上发明了铁梳之刑,先把犯人烙得半生不熟,留住性命,再搬出铁梳子刷人的皮肉,皮肉烫过之后被这种梳子一刷就掉,露出森森白骨,人自然受尽折磨而死。
射鬼箭:起初是皇帝亲征的军礼,出征时射死一个死囚,班师时射死一个俘虏,后来作为行刑方式,被多次使用:太祖时,养子涅里思叛乱,被射鬼箭;景宗时,被擒的俘虏被射鬼箭;圣宗时,将俘获的宋朝百姓和*,统统以射鬼箭处死……射鬼箭与其说是一种刑法,不如说是施虐者一种*的乐趣,受刑者在行刑之后身体插满箭矢,如同一个刺猬。
投高崖:相比于凌迟、铁梳这种血淋淋的酷刑,这是普通人享受不到的死刑,因为只有亲族才能被这样赐死,在皇帝顾念亲情,不忍见血时,就会让其投崖。
熟铁椎桩口:讪詈犯上者以此杀之,那种把唾沫星子喷到皇帝脸上的行为,是要死人的。
除此之外,不在刑法范围内的死刑不尽其详,到了天祚帝,更出现了先掏心以献祖庙,再分尸以示众人的*行径,辽刑法之酷,可谓五代十国辽金宋西夏时期的NO.1。
03
法律面前,人人不等
都是搞法的,商鞅虽然很严苛,但人家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就算不能施刑于太子,也要处罚太子的老师。但辽在法律层面上就有“八议、八纵”的规定,即议亲、议故、议贤、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贵族*如果满足其中一议,即使是“十恶”之罪,都可以减罪减刑,这样的特殊照顾自然成为了纵容权贵跋扈的温床。
辽太宗时,大将高模翰酗酒杀人,若以谋杀人罪论,已杀者斩,但因为高模翰的军功显著,太宗大手一挥,无罪赦免。
纵使大家都是贵族,也会因为亲疏有所不同。以穆宗统治期间为例,应历二年(公元952年)耶律敌烈、耶律娄国密谋造反,事败,耶律娄国被杀,耶律敌烈被赦免。应历三年耶律敌烈又和耶律嵇干谋反,又事败,耶律嵇干等人被杀,耶律敌烈又被赦免。应历九年,耶律敌烈还造反,和他一起干事的耶律海思被杀,他还活着。
契丹内部已是如此,契丹人和汉人就更加不平等了。自公元938年石敬瑭把燕云十六州划给契丹,一直到明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燕云十六州一直在北方少数民族的统治下。
神册六年(公元921年)辽太宗提出因俗而治,汉人断以律令,辽人断以条例,并设立南北院,南院掌管汉人渤海人之事,北院掌管部族之事。因此从国策上就定下了辽汉不平等的基调。如果是辽人打死了汉人,只需要赔偿牛马,如果是汉人打死了辽人,不仅会被判死刑,家属也会被充为奴隶。
直到辽太平六年宋仁宗天圣四年(公元1026年),圣宗才提出贵贱异法,必生怨怼,呼吁契丹的贵族们对汉人要好一点。但这只是精神指示,并未在法律上纠正。
四十多年过去了,到了辽咸雍六年宋神宗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道宗才以国法不可异施,重新定制条例,至此辽汉才趋于平等。
04
民不惧死
董仲舒曾云:“阳为德,阴为刑。阳常居大夏,而生养育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於虚空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可见严酷的刑法并不能达到“畏则不敢而德以成”的效果。
辽国到了景宗和圣宗一代,刑法已经做了人性化的修改,恢复钟院、慎用重刑、提倡平等、审决冤滞,刑法的温和没有造成犯罪率的飙升,相反“圣宗时,国无幸民、纲纪修举、吏多奉职、人重犯法”。到了道宗和天祚帝时期,贵族的荒淫、皇帝的无常、用刑的残暴带来的是秩序的崩溃,饶是天祚帝又是杀、又是剐、又是枭,也未能改变帝国江河日下的结局。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救患无策,流于残忍,这一切不过是加快王朝末日的降临罢了。1125年天祚帝在应州被俘,历经二百零九年的辽国终究画下了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