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2-12 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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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0 01:03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3号
《*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3年8月19日*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管总局*杨栋梁
2013年8月29日
其中,《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修改内容:
第九条修改为:“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依照国家统一的煤矿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培训。”
第十五条修改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第三项修改为:“教师的配备情况”。
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删去第四项。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