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祭统》诗解7十伦后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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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14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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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祭统》诗解7十伦后五
题文诗:
十伦见六,爵赏之施:古之明君,有德必爵,
有功必禄,爵禄大庙,示不敢专.祭日一献,
君立阼阶,南乡所命,史由君右,执策命之,
受书以归,释奠其庙.十伦见七,夫妇之别:
君卷冕阼,夫人副袆,立于东房,荐豆执校,
执醴执镫,尸酢执柄,受尸执足,夫妇授受,
不相袭处,酢必易爵.十伦见八,政事之均:
凡为俎者,以骨为主,骨有贵贱.殷人贵髀,
周人贵肩,前贵于后.俎明祭惠,明惠必均,
贵取贵骨,贱取贱骨.贵者不重,贱者不虚,
以示均平,惠均政行,政行事成,事成功立.
十伦见九,长幼有序:祭后赐爵,昭一穆一,
昭与昭齿,穆与穆齿,凡群有司,皆以齿序.
十伦见十,上下之际:真情之君,至明至仁,
明见仁与,祭后惠下,辉胞翟阍,至贱至卑,
明君不忘,以余畀之,真情所至,民无冻馁.
正文:
古者,明君爵有德而禄有功,必赐爵禄于大庙,示不敢专也。故祭之日,一献,君降立于阼阶之南,南乡。所命北面,史由君右执策命之。再拜稽首。受书以归,而舍奠于其庙。此爵赏之施也。君卷冕立于阼,夫人副袆立于东房。夫人荐豆执校,执醴授之执镫。尸酢夫人执柄,夫人受尸执足。夫妇相授受,不相袭处,酢必易爵。明夫妇之别也。
郑玄注: 古者,明君爵有德而禄有功,必赐爵禄於大庙,示不敢专也。故祭之日,一献,君降立于阼阶之南,南乡,所命北面,史由君右,执策命之,再拜稽首,受书以归,而舍奠于其庙。此爵赏之施也。一献,酳尸也。舍,当为释声之误也。非时而祭曰奠。○乡,许亮反。舍,依注音释。
[疏] “古者”至“施也”。○正义曰:此一节明第六伦也,爵赏之施焉。○“爵有德而禄有功”者,爵表德,故云“有德”。禄赏功,故云“有功”也。○“而舍奠于其庙”者,谓受策命,卿、大夫等既受策书,归还而释奠於家庙,告以受君之命,似非时而祭,故称奠。此爵赏之施也者,君尊上爵赏於庙,不自专,故民知施必由尊也。○注“一献,一酳尸也”。○正义曰:经云“一献”,知非初祼及朝践、馈食之一献,必为一酳尸者,以一酳尸之前,皆为祭事,承奉鬼神,未暇策命,而尸食已毕,祭事方了,始可以行其爵赏及赐劳臣下。此一献则上尸饮五,君献卿之时也。若天子命群臣,则不因常祭之日,特假於庙。故《大宗伯》云“王命诸侯则傧”,注云“王将出命,假祖庙,立,依前南乡”是也。
郑玄注 :君卷冕立于阼,夫人副袆立于东房。夫人荐豆执校,执醴授之,执镫。尸酢夫人执柄,夫人授尸执足。夫妇相授受,不相袭处,酢必易爵,明夫妇之别也。校,豆中央直者也。执醴,授醴之人。授夫人以豆,则执镫。镫,豆下跗也。○卷,古本反。校,户教反,又户交反,柄也。镫音登,又丁邓反。
[疏]“ 君卷”至“别也”。○正义曰:此一节明第七伦也。○“夫人副袆立于东房”者,此谓上公之夫人,故副袆立于东房。若其馀夫人则不副袆也。○“夫人荐豆执校”者,校,谓豆之中央直者。夫人荐豆之时,手就此校。○“执醴授之,执镫”者,镫,谓豆下跗。夫人荐豆之时,此执醴之人以豆授夫人之时,则执豆之下跗。夫人授之,乃执校也。○“尸酢,夫人执柄”者,爵为雀形,以尾为柄。夫人献尸,尸酢夫人,尸则执雀尾授夫人也。○“夫人授尸执足”者,夫人受酢於尸,则执爵足也。○“夫妇相授受,不相袭处”者,谓夫妇交相致爵之时。袭,因也。其执之物不相因故处。若夫妇交相致爵不能执故处,以明男女有别。○“酢必易爵”者,谓夫妇交相致爵之时,主人授主妇之酢,易换其爵,故《特牲》主人受主妇之酢爵,“更爵”酢。郑注云“主人更爵自酢,男子不承妇人爵”,即引此文云“夫妇相授受不相袭处,酢必易爵”也。皇氏云:“夫妇犹男女不相袭处,则上执校、执镫之属违郑注《仪礼》之文,其义非也。”○注“执醴授醴”至“执镫”。○正义曰:谓夫人献尸以醴齐之时,此人酌醴以授夫人。至夫人荐豆之时,此人又执豆以授夫人,是献之与荐皆此人所事,故云“执醴,授醴之人”,执镫,谓授夫人以豆而执镫也。
【经文】
古者明君爵有德而禄有功,必赐爵禄于大庙,示不敢专也。故 祭之日,一献①,君降立于阼阶之南,南向。所命北面,史由君右, 执策命之,再拜稽首,受书以归,而舍奠于其庙②,此爵赏之施也。 君卷冕立于阼,夫人副袆立于东房。夫人荐豆执校③,执醴授之执 镫④,尸酢夫人执柄,夫人授尸执足⑤。夫妇相授受,不相袭处。酢 必易爵,明夫妇之别也。
【今注】
①一献:即指上文“尸饮五,君洗玉爵献卿”之时。②舍奠:亦即“释 奠”,指临时在宗庙里举行的一种简短祭奠仪式,无尸,不是正式的庙祭。 ③校:豆的中部细而直的部分。④执醴:负责传递醴酒等物的助祭者。镫: 豆下部的底盘。⑤酢:回敬。柄、足:指酒爵的柄和脚。“夫人授尸”的 “授”,应为“受”之误。
【今译】
古代圣明的君主给有德的人封爵,给有功的人进禄,这种庆赏 仪式都是在太庙中进行的,表示自己不敢擅自赏赐爵禄。所以有 时顺便就在祭祀的日子里进行。在一献之礼行过之后,君主就下 来站在东阶上,面朝南,接受爵禄的人面朝北,掌管册书的史在君 王的右边,把封爵进禄的册书授给他。受爵禄的人再拜稽首之后, 就把册书拿回去,在自家的宗庙里举行释奠之礼,诏告祖先。这就 是施行爵赏的礼仪。祭礼时,君主穿戴礼服礼帽站立于东房。夫 人荐豆时,握着豆的中间部位,而执醴者把豆授给夫人时却是拿着 豆的底盘。尸向夫人回敬酒时,手持爵的柄,而夫人接受爵的时候 却应握住爵的脚。夫妇之间互相传授物品,不能拿着同一个部位。 回敬酒的时候一定要换一只酒爵。这就是要明确夫妇之间的区 别。
凡为俎者,以骨为主。骨有贵贱;殷人贵髀,周人贵肩,凡前贵于后。俎者,所以明祭之必有惠也。是故,贵者取贵骨,贱者取贱骨。贵者不重,贱者不虚,示均也。惠均则政行,政行则事成,事成则功立。功之所以立者,不可不知也。俎者,所以明惠之必均也。善为政者如此,故曰:见政事之均焉。 凡赐爵,昭为一,穆为一。昭与昭齿,穆与穆齿,凡群有司皆以齿,此之谓长幼有序。
郑玄注: 凡为俎者,以骨为主。骨有贵贱,殷人贵髀,周人贵肩。凡前贵於后。俎者,所以明祭之必有惠也。是故贵者取贵骨,贱者取贱骨。贵者不重,贱者不虚,示均也。惠均则政行,政行则事成,事成则功立。功之所以立者,不可不知也。俎者,所以明惠之必均也,善为政者如此,故曰:“见政事之均焉。”殷人贵髀,为其厚也。周人贵肩,为其显也。凡前贵於后,谓脊、胁、臂、臑之属。○髀,必氏反,又必履反。重,直龙反。臑,乃报反,肱骨也。
[疏]“凡为”至“均焉”。○正义曰:此一经明第八伦也。○“几为俎者,以骨为主”者,俎为助祭者各将物於俎也。○“殷人贵髀,周人贵肩”者,殷质,贵髀之厚,贱肩之薄。周文,贵肩之显,贱髀之隐,各随所贵。○“凡前贵於后”者,据周言之,以周人之贵肩故也。○“俎者,所以明祭之必有惠也”者,助祭者,故赐之俎也。○“贵者不重,贱者不虚,示均也”者,言贵者不特多而重,贱者不虚而无分俎,多少随其贵贱,是示均平也。○“功之所以立者,不可不知也”者,言功立由於分俎,其事既重,人君不可不知分俎之事也。○“善为政者如此”者,言人君欲善为政教者,必须如此分俎均平。○注“凡前”至“之属”。○正义曰:此脊、胁、臂、臑,举其贵者,言之属中包其贱者。不云肩者,以经云“周人贵肩”,故此略之。前体臂、臑为贵,后体膊、胳为贱。就脊、胁之中,亦有贵贱。正脊在前为贵,脡脊、横脊在后为贱。胁则正胁在前为贵,短胁为贱。故总云“之属”以包之。
郑玄注 :凡赐爵,昭为一,穆为一。昭与昭齿,穆与穆齿。凡群有司皆以齿,此之谓长幼有序。昭、穆,犹《特牲》、《少牢》馈食之礼众兄弟也。群有司,犹众宾下及执事者。君赐之爵,谓若酬之。
[疏] “凡赐”至“有序”。○正义曰:此一节明祭之第九伦,长幼之序。○“凡赐爵”者,爵,酒爵也。谓祭祀旅酬时,赐助祭者酒爵,故云“赐爵”。○“昭为一,穆为一”者,言君众兄弟、子孙等在昭列者则为一色,在穆列者自为一色,各自相旅。尊者在前,卑者在后。若同班列,则长者在前,少者在后,是“昭与昭齿,穆与穆齿”。○注“君赐之爵,谓若酬之”。○正义曰:案《特牲馈食礼》初有主人献众宾、兄弟之礼,后乃旅酬众宾、兄弟。此经直云“赐爵”,知非献时,而特云酬者,以献时不以昭、穆为次者。此云昭与昭齿,穆与穆齿,当旅酬之事,故知赐爵为酬。
【经文】
凡为俎者,以骨为主。骨有贵贱,殷人贵髀①,周人贵肩②,凡 前贵于后③。俎者所以明祭之必有惠也。是故贵者取贵骨,贱者 取贱骨。贵者不重,贱者不虚,示均也。惠均则政行,政行则事成, 事成则功立。功之所以立者,不可不知也。俎者,所以明惠之必均 也。善为政者如此,故曰:“见政事之均焉。”凡赐爵④,昭为一,穆 为一。昭与昭齿,穆与穆齿。凡群有司皆以齿。此之谓长幼有序。
【今注】
①髀:后腿的上部。②肩:前腿的上部。③前贵于后:据周人言之。 ④赐爵:指太庙祭祀行旅酬之礼时,赐助祭者酒爵。
【今译】
分配俎案上的牲体,主要依据骨头的部位。骨头也有贵贱。 殷人以后腿上部的髀为贵。周人却以前腿上部的肩为贵,周人都 认为前面的骨头比后面的贵。分配俎食,是用以体现祭祀时上面 一定会对下面有所恩惠,所以分配时,尊贵者取贵骨,卑贱者拿贱 骨。尊贵者不会分得更多,卑贱者也不至落空,以此表示公平。恩 惠施行得公平,政令就能得到执行;政令执行,事情就能办成;事情 办成就能建立功业。这是使功业得以建立的事,不可不知道。分 配俎食是用以显示恩惠均平的,善于施行政治的人也是这样的。 所以说:“这里可以体现政事的均平。”太庙祭祀后聚集众人,赐助 祭者饮酒,昭辈在一边,穆辈在一边。昭辈的人再按年龄排列,穆 辈的人也再按年龄排列。参加助祭的诸位执事也都按年齿安排次 序。这就是体现了长幼的次序。
夫祭有畀辉胞翟阍者,惠下之道也。唯有德之君为能行此,明足以见之,仁足以与之。畀之为言与也,能以其余畀其下者也。辉者,甲吏之贱者也;胞者,肉吏之贱者也;翟者,乐吏之贱者也;阍者,守门之贱者也。古者不使刑人守门,此四守者,吏之至贱者也。尸又至尊;以至尊既祭之末,而不忘至贱,而以其余畀之。是故明君在上,则竟内之民无冻馁者矣,此之谓上下之际。
郑玄注: 夫祭有畀煇、胞、翟、阍者,惠下之道也。唯有德之君为能行,此明足以见之,仁足以与之。畀之为言与也,能以其馀畀其下者也。煇者,甲吏之贱者也。胞者,肉吏之贱者也。翟者,乐吏之贱者也。阍者,守门之贱者也。古者不使刑人守门,此四守者,吏之至贱者也。尸又至尊,以至尊既祭之末而不忘至贱,而以其馀畀之。是故明君在上,则竟内之民无冻馁者矣。此之谓上下之际。明足以见之,见此卑者也。仁足以与之,与此卑者也。煇,《周礼》作韗,谓韗磔皮革之官也。翟,谓教羽舞者也。古者不使刑人守门,谓夏、殷时。○畀,必利反,下及注同,与也。煇,依注作韗,同况万反,又音运,下同,甲吏也。胞,步交反,下同,肉吏也。翟,狄也。乐,吏也。阍音昏,守门者也。以见,贤遍反,注皆同。此卑如字,旧必利反,下同。磔,知宅反。
[疏] “夫祭”至“之际”。○正义曰:此一节明祭之第十伦也。○“夫祭有畀煇、胞、翟、阍者,惠下之道也”者,畀,与也。煇也,胞也,翟也,昏也,此四者皆是贱官,於祭之末,与此四者以恩赐,是惠施之道也。○“明足以见之”者,谓有德之君,德能昭明,足以见其惠下之义。○“仁足以与之”者,以君有仁恩,足能赐与於下。○“古者不使刑人守门”者,此作记之人以见周刑人守门,以祭末又何恩赐与刑人,故明之,云古者夏、殷之时,不使刑人守门。虽是贱人,所以得恩赐。○“此四守者,吏之至贱者也”者,既每言贱,明但是各守其职之人,能为四物,故云“四守”也。○“尸又至尊,以至尊既祭之末而不忘至贱,而以其馀畀之,是故明君在上,则竟内之民无冻馁者矣”者,更广明贵有馀分与至贱,为恩之深也。人君身尊,而尸又更尊,故言又也。○“此之谓上下之际”者,结十伦也。际,接也,至尊与贱者,其道接也。○注“煇周”至“殷时”。○正义曰:案《周礼·考工记》“韗人为皋陶”,郑云:“皋陶,鼓木也。言韗人之官,掌作鼓木,张皮两头鞔之以为鼓,是韗磔皮革之官。”云“翟,谓教羽舞者也”者,羽,翟羽,故《诗·邶风》云“左手执籥,右手秉翟”,翟即狄也,古字通用。云“古者不使刑人守门,谓夏殷时”者,以《周礼》墨者使守门,故知不使刑人守门,谓夏殷时也。
【经文】
夫祭有畀辉、胞、翟、阍者①,惠下之道也。唯有德之君为能行 此,明足以见之,仁足以与之。畀之为言与也,能以其余畀其下者 也。辉者,甲吏之贱者也;胞者,肉吏之贱者也;翟者,乐吏之贱者 也;阍者,守门之贱者也,古者不使刑人守门②。此四守者,吏之至 贱者也。尸又至尊,以至尊既祭之末,而不忘至贱,而以其余畀之。 是故明君在上,则竟内之民无冻馁者矣。此之谓上下之际③。
【今注】
①畀(bì):给予。这是指祭祀结束时将剩余祭品赐给下等差役。辉 (yùn)、胞、翟、阍:四者都是参加祭祀的下等差役。②当时常常用受过刑的 人担任阍,但受过刑的人是不可参加祭祀的,所以这里特别说明古代行此礼 时还没有用受刑之人为阍。③上下之际:上与下之间的联接。
【今译】
祭祀结束时有“畀”的仪式,也即将剩余祭品赐给辉、胞、翟、阍 等当差的人,这是施惠于下级的方法。只有有德的君主才会这样 做,因为他的明智足以使他认识到施惠于下的重要,他的仁爱之心 又足以使他能够这样做。“畀”就是给的意思,也即能够把剩余之 物给予下人。辉,是皮甲工中下等的;胞,是屠夫中下等的;翟,是 乐工中下等的;阍,是守门人中下等的,那时还不用受过刑的人守 门。这四种人是当差的人中最低贱的,而尸却是最尊贵的。在祭 祀了最尊贵的之后,不忘记最低贱的,并把剩下的祭品给与他们。 所以圣明的君主在上,国内民众是不会有受冻挨饿的人的,这就是 体现上下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