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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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4:53
1 一说是在虞尧夏禹之时,大约在公元前2100年前。《尚书·虞夏书·益稷》有这样的记载:尧的儿子丹朱,整天玩乐,不干正事,不分黑天白夜,“朋淫于家”。“朋淫”就是“*”。那么,什么样的女子可以昼夜不归,在外面与人群聚*呢?显然是妓女无疑。依此说,中国的妓女应该是在尧的时候就已经有了。
2 一说是在夏桀之时,大约在公元前1600年左右。西汉的刘向在他的《列女传》中就有过“夏桀既弃礼义,淫于妇人。求四方美女积之后宫,作烂漫之乐”的记载。夏桀是夏朝最后一个君主,也是夏朝最荒淫残暴的君主,但他不是唯一的。夏朝的*淫乱是从第三代开始的,“太康失国”就是因为“娱以自纵”所致。“孔甲乱夏”,也是因为“淫乱德衰”。君主如此,臣子自不待言,性买卖兴起于此时,也是理所当然的。
3 一说是在春秋时的齐国,大约在公元前680年左右。《战国策·东周策》记载“齐桓公宫中七市,女闾七百,国人非之。管仲故为三归之家,以掩桓公,非自伤于民也!”齐桓公和管仲置女闾的目的是为了“征其夜合之资以富国”。《论语·微子》也有记载“齐人归女乐,季桓子受之,三日不朝,孔子行。”清人褚人获在《坚瓠集》里说:“管子治齐,置女闾七百,征其夜合之资,以充国用。此即花粉钱之始也。”这是官办的、以国家赢利为目的的妓院的开始。显然,管仲是见到社会上,有了以买淫为乐的男人、以卖淫为业的女人这样一个*易市场的存在,才产生了“国营妓院”的想法。这个时代还产生了“营妓”,《吴越春秋》说:“越王勾践输寡妇于山上,使士之忧思者游之,以 娱其意。”越王为了稳定军心,组建了“营妓”,为前方将士提供性服务。连年发动扩边战争,以武功传于后世的汉武帝,也建立营妓制度,用随军妓女来安定自己的军队,《万物原始》上就有记载:“汉武帝始置营妓,以待军士之无妻室者。”中国人在2600多年前就有了随军妓女,这也许是世界之最。
4 清朝人袁枚在《随园诗话·第六卷》,对妓女的起源有另一说。现将原文抄录如下,以资考证。
有人问:“妓女始于何时?”余云:“三代以上,民衣食足而礼教明,焉得有妓女?唯春秋时,卫使妇人饮南宫万以酒,醉而缚之。此妇人当是妓女之滥觞。不然,焉有良家女而陪人饮酒乎?若管仲之女闾三百;越王使罢女为士缝纫,固其后焉者矣。”戴敬咸进士,过邯郸,见店壁题云:“妖姬从古说丛台,一曲琵琶酒一杯。若使桑麻真蔽野,肯行多露野深来?”
上面说到的“卫使妇人饮南宫万以酒”见之于《左传·庄公十二年》。南宫长万,即宋万,又称南宫万,宋国大夫,以勇力事宋闵公。在宋鲁乘丘之役中,鲁庄公用箭射伤并俘虏了南宫万。宋国向鲁国请求释放南宫万,宋闵公用讥讽的语言嘲弄了南宫万,南宫万因此怀恨在心。回国后,南宫万于庄公十二年(公元前682年)秋天,弑杀了宋闵公及几位大臣,立宋公子子游为国君。后来,外逃的公子们联合起来,在曹*队的支持下,打败了公子子游,南宫万逃到了陈国。宋国用贿赂请求陈国把南宫万引渡回国。陈人就用女人陪南宫万喝酒,灌醉后把他捆起来送给宋国,宋国把他杀了。
袁枚写的是“卫使妇人饮南宫万以酒”,有误,应该是陈国。但是,袁枚未必是要考证究竟是卫国还是陈国,用“美人劝酒计”把南宫万灌醉,而使其缚手就擒。然而,袁枚却真的把中国妓女的出身说清楚了。按袁枚的说法,在管仲挂牌开设国营妓院之前,就有了官妓的存在。陈国陪酒的女人,既然不是良家女子,肯定是驿馆的“女招待”,也就是官妓。官妓是“吃皇粮”的,她们只是听*的工作安排,完成自己的接待任务,并不以赢利为目的。*只是用她们为国宾提供性服务,也并不想获取什么经济效益,只是达到*目的一种手段而已。
管仲的国营妓院完全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征其夜合之资,以充国用。”什么叫“夜合之资”,说白了就是卖×的钱。因为有了买淫的男人,才有了卖淫的女人;有了买淫卖淫的市场,才有了管仲开设的职业化、市场化的营业性妓院。管仲只不过是国营妓院的始作俑者而已。由此,我们完全可以把妓女的起源推溯到距今四五千年前的虞尧夏禹时代,或更早些。妓女的出现,是与统治阶级剥削、压迫、玩弄女性分不开的,它应该是私有制的孪生姐妹。帝王的宫殿就是历朝历代最大的妓院,皇亲国戚、王公大臣、地方官吏就是卖淫的最大买主。
袁枚说:“三代以上,民衣食足而礼教明,焉能有妓女?”可是,中国的“衣食”从来就没有“足”过;中国的“礼教”从来就没有“明”过。于是,中国的女人,当然是那些失去了*的、“衣不遮体,食不果腹”的女人,为了最低的“*”——生存,不得已走上妓女之路。因为他们除了把仅存的,人的那一点点本能扒光抛出之外,实在是没有什么技能可以活命了。
中国古代的娼妓制度,其实是来源于整个社会所实行的婚姻家庭制度。
恩格斯曾经说过:“卖淫是对专偶制(过去翻译成‘一夫一妻制’)的必要补充。”其实对于中国来说,还不仅仅是一个“补充”的问题,从根子上就是两个共生共容、相得益彰、缺一不可的孪生制度。
中国古代社会,对于男性实行的是一种“有限的性自由”。它的限定条件就是:只要是不会破坏婚姻和家庭的性关系就允许;凡是有可能破坏婚姻家庭的性关系,则必定严厉谴责与禁止。
也就是说,一个拥有相当的财产和社会地位的男人,在家里完全可以除了妻子以外,再拥有妾(小老婆),拥有婢(丫鬟)。他可以只跟妾过性生活(但是不能因此而抛弃正妻),也可以与婢发生性关系(只要事后把她“收房”,纳为妾)。但是在家庭以外,他却不能与任何女性通奸,也不能拥有任何现在意义上的“情人”或者“第三者”。这是因为,如果女方已经结婚,这就会破坏别的男人的婚姻;即使女方还没有结婚,她的失贞也会破坏她将来的婚姻,或者使一个其他男人无法找到老婆。
这就是中国古代儒家思想里,其实非常根深蒂固的“社会公平”的内涵,在性关系方面的具体化。
有限定,就必然会有让步和另外的宽容。那就是允许娼妓的存在和男人有限度的嫖妓。这是因为,娼妓的社会身份往往是非自由人或者半自由人(所谓“卖身”、“养女”等等),不可能与一个有一定财产和地位的男人结婚,充其量也不过是被男人“赎身”而成为他的小老婆。这虽然往往会使这个男人很丢脸或者没面子,但是却并不违*制度,因为这只不过是把一个女人从妓院转卖到一个家庭,或者是纳妾时不找良家闺女却偏要找青楼女子。这,怪是怪一些,但是毕竟无伤大雅,于别的男人无妨,社会当然不会大加干涉,笑话、笑话而已。对于低阶层的男人来说,就是明媒正娶一个妓女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只要那个妓女在婚后能够恪守妇道就行。
相反,如果一个男人沉迷于嫖妓之中,甚至连老婆也不要了或者不娶了,社会至少也会严厉谴责他。许多情况下,强大的宗族组织还会“帮助”、“挽救”甚至惩罚他,例如剥夺他的族内地位、结婚权利或者继承权利等等。因为他已经破坏了社会的根本婚姻制度,因此被叫作“不务正业”、“抛家舍业”、“生活糜烂”,甚至是“醉生梦死”、“荒淫无耻”等等,等等。
正是由于这样一种婚姻家庭制度,所以对于低阶层男性来说,娼妓是他们合理合法地宣泄婚前*或者婚后剩余*的现成对像;对于那些有钱有势或者有权有势的男人,尤其是士大夫阶层来说,娼妓又是他们惟一有可能合理合法地找到的“情人”。这是因为,在那时候,天下的所有女人中,惟有娼妓才可能是懂得琴棋书画、多才多艺、善于交际、情感相对丰富的年轻女性;惟有娼妓才可能跟他们吟诗作对、纵论经纬、对酒为歌。总之,惟有娼妓,才可能与他们兴趣相投,才可能拥有共同语言和情感交流。
这一点也不奇怪,也不是因为妓女们有什么天赋,完全是由于整个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和性别角色制度所决定的。
在中国古代,婚姻家庭制度、娼妓合法制度、性别角色制度相互结合得天衣无缝、相得益彰。我们简直无法用一个词汇来概括它,只好称之为“以男性为中心的妻妾婢妓尼和谐运作”的制度。
在今天,无论从什么角度来看,它都肯定是罪恶的;但是也不容否认:在社会运行的角度上,它又无疑是和谐的与高效率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4:54
中国最早历史记载娼妓是管仲设立的制度。之前没有娼妓,因为娼妓概念是平民出现之春秋战国时才有。在西方,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