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1-27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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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12:00
会。一般都会说是违法所得。
退不退赃款是根据实际情况来定的,如果家属需要帮当事人退赃(为了帮当事人减轻处罚),家属是有知情权,不过退脏是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的。
如果当事人所祸赃款由家属获益或保管的,*将强制追回,如果当事人家属未获益或未保管的,则由当事人家属自行决定退赃与否,不存在要求问题。
如果是检查院要求的,则基本上是帮助受害一方减轻损失,同时作为从轻判罚的一个条件,一般这种情况很常见,不过检查院不会告知你什么赃款的,但他们说的数字不会夸大的,因为*判决的时候在判决书和检查院的起诉书中会有体现的。
至于退不退脏,量力而行,如果数额特别大,影响到正常生活,除非是介于死或缓死时可以考虑,其他情况根据家庭所能承受的底线来考虑了。
赃款和赃物变价款的收缴和处理
《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没款、赃款和没收物资、赃物的变价款一律作为国家“罚没收入”或“追回赃款和赃物变价款收入”,如数上缴国库。
任何机关都不得截留、坐支。对截留、坐支或拖交的,财政机关有权扣发其机关经费或通知银行从其经费存款中扣交。除因错案可予以退还外,财政机关不得办理收入退库。
第十二条 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物价管理机关和各国家经济管理部门,查处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由查处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第十三条 *机关、人民*、人民*直接查处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追回应上缴国库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由查处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内部查处追回应上缴国库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由发案单位上缴国库;移送*机关结案的,由*机关上缴国库。
第十五条 上缴国库的罚没收入,按下列规定分别划归*财政和地方财政:
一、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铁道部等隶属*的执法机关的罚没收入,50%上交*财政,50%上交地方财政。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机关、人民*、人民*,以及隶属地方的国家经济管理部门查处或判处的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地方财政。
第十六条 各*机关判处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内部查处的上缴国库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不论发案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一律上交地方财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12:01
会。一般都会说是违法所得。
退不退赃款是根据实际情况来定的,如果家属需要帮当事人退赃(为了帮当事人减轻处罚),家属是有知情权,不过退脏是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的。
如果当事人所祸赃款由家属获益或保管的,*将强制追回,如果当事人家属未获益或未保管的,则由当事人家属自行决定退赃与否,不存在要求问题。
如果是检查院要求的,则基本上是帮助受害一方减轻损失,同时作为从轻判罚的一个条件,一般这种情况很常见,不过检查院不会告知你什么赃款的,但他们说的数字不会夸大的,因为*判决的时候在判决书和检查院的起诉书中会有体现的。
至于退不退脏,量力而行,如果数额特别大,影响到正常生活,除非是介于死或缓死时可以考虑,其他情况根据家庭所能承受的底线来考虑了。
扩展资料:
我国《刑法》规定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就是赃款赃物。
赃款赃物就是指违法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 赃款赃物具有两个方面的主要特征:一个方面是具有证据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双重属性。
赃款赃物与案件真实情况的发生、发展有着客观内在的联系,因而对案件具有证据价值;同时,赃款赃物也具有民法上物的特征,即人们能够支配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基本上也可以成为赃物,其特征没有因为诉讼而发生改变。
另一方面,赃款赃物必须是行为人采用违法犯罪手段所获取的财物,它既不同于作案工具,也不是行为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更不是违禁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均应比公、检、法机关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无论是哪个机关进行处理,赃款赃物的归属去向只能有三种情况存在:其一,赃款赃物随案移送至*,由其判决处理。
其二.审结的案件赃款赃物通过财政部门上缴国库。公、检、法三机关之所以对移送有争议,恰恰是由这部分财物所引起的。
其三,依法退还被害法人或者被害自然人。鉴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对犯罪案件中赃款赃物的移送、处理应当依据诉讼的需要和实际的需要,区别对待:对于那些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属特定物的赃款赃物,以原物随案移送为最好,以确保审判时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对于其他的无法移送或没有移送必要的赃款赃物,可以采用照片、清单形式随卷移送。我认为,主张将全部赃款赃物移送的观点和不移送的观点,不但在理论上值得商榷,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12:01
会。一般都会说是违法所得。
退不退赃款是根据实际情况来定的,如果家属需要帮当事人退赃(为了帮当事人减轻处罚),家属是有知情权,不过退脏是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的。
如果当事人所祸赃款由家属获益或保管的,*将强制追回,如果当事人家属未获益或未保管的,则由当事人家属自行决定退赃与否,不存在要求问题。
如果是检查院要求的,则基本上是帮助受害一方减轻损失,同时作为从轻判罚的一个条件,一般这种情况很常见,不过检查院不会告知你什么赃款的,但他们说的数字不会夸大的,因为*判决的时候在判决书和检查院的起诉书中会有体现的。
至于退不退脏,量力而行,如果数额特别大,影响到正常生活,除非是介于死或缓死时可以考虑,其他情况根据家庭所能承受的底线来考虑了。
扩展资料:
收受财物上交的行为人是否有受贿故意的认定,可以综合以下三个方面因素进行认定:
1、看行为人是否有拒绝接受财物的真实意思表示
若行为人在请托人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送给其财物或送给其财物时,其在知道后明确表示拒绝接受,且这种意思表示不是半推半就等虚假的而是一贯坚决的,可以认定其确有拒绝接受财物的真实意思表示。
2、看行为人是否有拒绝接受财物即退交财物的持续不断的实际行动
除了明确表示拒绝接受的意思表示外,还必须有客观持续不断地退交的行为才符合“及时退还或上交”的规定,这里的持续不断,是指行为人在知道收到财物后一有退交的机会便积极退交。
遇到行为人因客观原因自身无法退交,但持续反复多次、态度严肃坚决催促对方取回财物,并积极通过交待自己的下属或家人等亲友去退交的,也可以认定行为人有退交财物的行为。
3、看是否存在无法退交的客观合理事由
实践中有时也会遇到行为人确实无受贿的故意,但因类似民法上的“不可抗力”等客观事由,导致行为人退交财物客观不能,行为人在该原因消失后即持续不断地退交的,也应当认定为“及时退还或上交”。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