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遗址保护规划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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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25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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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9 14:51
《大遗址保护规划规范》是2016年1月1日实施的一项行业标准。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列入国家文物局大遗址项目库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
法律依据: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条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申报和审批:
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地质遗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评审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批准、公布。
对拟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册的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省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由地质遗迹所在地的地(市)、县(市)*或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公布。
县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由地质遗迹所在地的县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县(市)级*批准、公布。
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地质遗迹的地质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或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按照前三款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保护程度的划分:
对保护区内的地质遗迹可分别实施一级保护、二级保护和*保护。
一级保护:对国际或国内具有极为罕见和重要科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一级保护,非经批准不得入内。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组织进行参观、科研或国际间交往。
二级保护:对大区域范围内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二级保护。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有组织地进行科研、教学、学术交流及适当的旅游活动。
*保护:对具一定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保护。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组织开展旅游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