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夏朝开始,中国用什么酷刑压制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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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24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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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3 20:59
中国古代的常用刑或正刑,在其成熟时期都是五种,通称为“五刑”,其历史发展分为奴隶制五刑与封建制五刑两大阶段。
1.奴隶制五刑的基本内涵
所谓奴隶制五刑,是指中国奴隶制时代长期存在的墨、劓、刖、宫、大辟等五种常用刑。
墨刑,又称黥刑,是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刺字,再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这种墨刑既是刻人肌肤的具体刑,又是使受刑人蒙受耻辱、使之区别于常人的一种耻辱刑。墨刑是奴隶制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
劓刑,即割去受刑人的鼻子。鼻子是人的重要器官,而且与人的尊严密切相关。因此劓刑较墨刑为重。
非刑,也作刖刑,指砍去受刑人的手或足的重刑。砍足曰非,砍手曰刖。另外,与砍手足相类似的还有砍去膝盖骨的膑刑。
宫刑,是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对男性为去势,对女性为幽闭。这种宫刑剥夺了受刑人“传宗接代”的能力,在中国古代社会被视为是最大的耻辱和不幸,因而是五刑中除死刑以外最为残酷和最重的刑罚,一般适用于较重的犯罪者。
大辟,是死刑的总称。在夏商周三代,死刑尚不规范,方法多种多样,而且极端残酷。商朝末期的纣王时,除常见的斩、戮等死刑方法外,还出现了炮烙、醢、脯等等酷刑。
2.奴隶制五刑的发展沿革。
据史籍记载、墨、劓、刖、宫、大辟奴隶制五刑最早源于与夏同时期的有苗氏部落。夏启率兵攻有苗氏而灭亡,但将有苗氏推行的刖、劓、琢、黥等刑加以损益,形成了墨、劓、刖、宫、大辟等五种刑罚,并使之成为主要的常用刑罚体系,自夏以后、商、周及春秋之际,五刑一直被作为主体刑而广泛使用,其影响及于整个奴隶制时代和封建制法制的前期。经过秦汉之际的刑罚变革,直到南北朝后期,墨、劓、刖、宫等刑罚种类才完全被封建制五刑体系所取代。
(二)其他刑罚
奴隶制还有许多其他的刑罚手段,其中较为重要的是,后世常用的流刑、徒刑和赎刑等都已开始出现,特别是到西周时已广泛使用。
1.圜土之制。根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以圜土聚教罢民。凡万民有罪过未丽于法者,置之圜土,施职事焉”。就是说把犯罪较轻不够处五刑的人犯,关在监狱之中。说明西周时期已经有了有期徒刑。这种以劳役为主要内容的刑罚近似于后世的徒刑,称之为“圜土之制”。
2.嘉石之制。与圜土之制相类似,西周时期把那些有过错但情节轻微的人犯束手足放在朝门之左的的大石上,令其思过。然后送到司空那里作短期劳役,其时期根据情节轻重有所区别。这种处罚近似于后世的拘役,称之为“嘉石之制”。
3.赎刑。赎刑是一种刑罚执行的变通办法,即允许受刑人拿出一定的金钱或物品折抵刑罚。
三、刑罚适用原则
西周在总结历代运用刑罚的经验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一系列较为成熟的刑罚适用原则。
(一)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原则
西周时期有“三赦”之法,三赦是“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凡此三者皆赦免其罪。80 岁、90岁以上的老人及7岁以下的年幼者犯罪都可减免刑罚,是西周时期“明德慎罚”思想以及“亲亲”“尊尊”的礼的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二)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原则
在西周时期,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惯犯与偶犯在观念上已有区别。损史籍记载,西周有“三宥”之法,即“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曰遗忘”,对此三者皆可宽宥原谅。这说明当时对过失犯罪已有了很深的认识。在一些古史籍中,过失被称为“眚”,故意即是“非眚”,惯犯被称为“惟终”,偶犯称为“非终”。西周时期凡故意犯罪及惯犯都要从重处罚,过失犯罪及偶犯则可减轻处罚。
(三)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
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的谨慎,防止错杀无辜,凡是疑案难案,都采取从轻处断或加以赦免的办法,即所谓“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这也是其“明德慎罚”主张在定罪量刑问题上的体现。
(四)宽严适中原则
西周时期,基于“明德慎罚”的主张,在定罪量刑问题上强调“中道”、“中罚”“中正”,即要求宽严适中,符合正道。对后世儒家、并通过儒家对中国古代的司法实践产生了深刻影响。
四、礼刑关系
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更为密切,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一)西周的礼刑一般关系
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缺,“出礼入于刑”。
(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源于《礼记·曲礼》,始于西周,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以下“遽于事而不备物”,即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但这决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
所谓“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但这些礼遇决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以不受刑罚制裁。在实际生活中,官僚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特别是对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严加惩处。
五刑. 中国古代五种法定刑罚的总称. 有奴隶制五刑, 即墨`劓`刖`宫`大辟. 有封建制五刑, 即笞`杖`徒`流`死.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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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3 20:59
奴隶还会当一件物品来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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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3 20:59
征重税,加重徭役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