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1-26 13:41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20:34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合同中应当对 保证金 规定缴纳期限,约定缴纳保证金标准,以及退还保证金时间,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在 招标 以后,签订中标合同以前缴纳,保证金应当双方约定数额比例,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按照工程总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 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 对建设工程 履约保证金 的缴纳期限、测算办法、交纳标准、方式及退还时间等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在工程项目合同中约定。 由于立法滞后,*引导、监管的缺位,目前我国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存在很多问题: 1、招标文件没有载明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却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2、招标文件虽然载明需要提交履约保证金,但不明确具体数额比例,待中标后由招标人一方单独决定数额,使中标人无所适从。 3、招标人收取履约保证金,但不提供 工程款 支付担保,甚至有的招标人直接以中标人履约保证金支付工程进度款,违背合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客观上也造成 拖欠工程款 包括履约保证金后果,可能引起拖欠工人 工资 、材料款等连锁反应。 4、履约保证金收取主体多种多样,有的招标人直接收取,有的由招标 代理 机构收取。 5、有的招标人要求 投标 人在投标时,要按照投标价的一定比例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果是按投标总价的一定比例提交,有关人员通过 投标保证金 的提交金额很容易推算出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这就可能对投标人的利益形成潜在威胁。 6、有的招标人或发包人直接收取现金。这样易产生风险,也不符合现金管理规定。 7、发包人占用履约保证金时间太长,一般情况下竣工验收后退还。但有的和质保金*到一起,往往质保期满后才退还,严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经营。 8、以高额履约保证金吓退不知底细的投标人,易产生暗箱操作、围标、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等情形。前一段我们审查过一份 建设工程合同 ,以超过30%的巨额投标、履约保证金要求投标人参加投标、中标人签订合同。但一个标段仅3000万元,要求参加投标的企业必须交纳100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且拒绝银行保函),如果中标,该项资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占整个造价的33%多。有的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与意向单位设“局子”,用巨额保证金吓退不知内幕的潜在对手。 综上所述,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工程质量保证金保障了发包人的利益,为了控制风险,发包人要求工程承包人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应当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以后退还,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保证金应当提前约定,以免引起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