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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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1-23 13:46
主次责任一般是二八、三七、四六,这个在进行损失赔偿时有用,交警部门判定责任的时候只会认定你们为主次责任,如果你觉得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关于事故调解如果你觉得交警调解不公,可以不要他调解,到*打官司。
交通事故的主次责任,一般主要责任方要承担70%-80%的责任,次要责任方承担30%-20%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3、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4、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5、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6、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7、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几乎是没有责任 没牌的车 不代表交通事故需要负责 不过具体的看交通队 的责任认定 你认为不合理可以请律师 去行政复议
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电动车应负主要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7条的规定可以总结出以下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则和方法:
1.交通事故责任定性的规则
(1)无违章行为——不应定责任;
(2)有违章行为但与事故无因果关系——不应定责任;
(3)有违章行为与事故有因果关系——应当定责任;
所以本案中电动车和机动车均有责任.
2.交通事故责任定量的规则
(1)违章行为扰乱了维持正常道路交通秩序的基本条件,破坏了交通法规中有关各行其道和让行的原则,在引发事故方面起著主导的作用,即违章行为是交通事故的主要的直接的原因,这个当事人的责任相对的要大于对方当事人;
以本案为例。电动车突然驶入机动车道,而且处于逆行状态,是引发汽车与电动车相撞的直接原因,因此,骑电动车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要大于汽车驾驶员。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一)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其他当事人无过错的,有过错的为全部责任,无过错的为无责任;(二)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均有过错的,作用以及过错大的为主要责任,作用以及过错相当的为同等责任,作用以及过错小的为次要责任;(三)无法确定各方当事人有过错或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为无责任;(四)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其他方为无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具体如下: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四) 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机关并不是对每—个在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故都能够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出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经*机关调查不能确定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则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认定其负交通事故责任。
对于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适用必须严格加以*。 首先 对于应当适用推之责任的案件,不能适用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其次,事故发生后,*机关应尽一切可能收集证据,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确认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只有当确实不能确认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才能不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五)交通事故责任推定。
交通事故责任推定,是*机关在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以及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对当求人应负何种交通事故责任的推定行为。
责任推定的前提不是基于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前的违法行为,而是基于满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的行为与条件,即逃逸行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行为,以及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行为。但是并不是凡当事人具备上述行为即对其交通事故责任进行推定。如果当事人虽有以上行为,交通事故责任仍能够认定的还应当予以认定,只有具备因上述行为致使*机关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才适用交通事故责任推定。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推定其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推定其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推定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应推定机动车方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方负次要责任。
(六)模糊责任。
无论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还是交通事故责任推定,*机关对当事人所负事故责任都是加以具体确认的。但是,在交通事故处理实践中,还存在着一种当事人的部分违法行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部分违法行为由于证据不足无法确认的情况。 在当事人部分违法行为由于证据不足无法确认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否认该违法行为存在。因为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可能会使当事各方承担的事故责任发生变化,这样否认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就会产生纠纷。于是在上述情况下,就应当不具体认定当事各方应负的交通事故责任,而对当事各方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模糊”认定。
这一“模糊责任”的概念,就是当事各方“都负有交通事故责任”。这一概念是从“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合乎逻辑地得出的。*机关在根据已掌握的证据判断当事人有的违法行为存在且与事故有因果关系,又缺乏充分的证据对有的违法行为加以确认时,即可对当事人作出“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这样当事人承担的具体责任量是“模糊”的,而应当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这一质的规定则是明确的。
机动车对机动车 按照7 3分, 机动车对非机动车,机动车方主责则按照8 2分,如果非机动车方主责 则按照 6 4 分
事故责任认定: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因一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从法理推论上,主要责任赔偿的承担比例应是51%至90%,次要责任赔偿的承担比例应是10%至49%。但实际操作中很难作到准确的细化,只作根据过错程式作出相应的适当比例,比如:主、次承担一般为6:4,7:3,8:2,9:1的比例来划分承担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