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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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22 01:52
第二十五条 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具有足够的抗风险能力和良好的经营业绩的商业银行;
(二)具有及时、安全、高效的资金汇划系统,能够保证本行系统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汇划在两小时内到账;
(三)有健全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操作办法和规程,有相应的业务部门和人员;
(四)能够按*规定的格式和时间报送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有关资料;
(五)符合*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符合前款规定的商业银行,可以向*申请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经*核准后,领取《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证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 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按业务对象分为存管银行和结算银行。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与其确定的存管银行、主办存管银行,结算公司与其确定的结算银行应当签定有关资金存管及代理结算业务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存管银行、结算银行应当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清算提供快捷、安全、准确的结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