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判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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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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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9:00
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判,由原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赔偿。
法律分析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经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判的行政行为,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在非复议前置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可以以此为诉讼对象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以之前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对象提起行政诉讼。该不予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重复性处理行为,重复处理行为是指重复作出的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并没有产生实际改变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此,该不予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没有作出对行政相对人有影响的结果,只是不受理行政相对人要求行政复议的申请而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9:01
1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1)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2)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只对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赔偿请求权人只对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2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其赔偿义务机关为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