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2-09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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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9 14:50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有些借款人就是不还钱,以致出借人只能通过*起诉的方式追偿。但是,当借款人在外地时,出借人是不是只能到其外地相关*起诉呢?如果不是,那么出借人能否在当地*起诉索偿呢? 双方可以约定到那个*起诉 一般来说,借款人与出借人都会写借条,或 签订借款合同 ,那么当 借款人不还 钱时,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 合同履行地 人民*管辖 ”,出借人应该到借款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进行起诉。 所谓“住所地”,一般是借款人的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满一年的地方。而“合同履行地”,通常是双方交钱的地方。 但在实践中,出借人要 起诉借款人 的,往往都会被要求到借款人住所地*起诉。 这给借款人追债索偿带来了极大困难,尤其是双方离得远,跑过去起诉索偿的车马费,可能都比借款高了。 事实上,就借贷双方双方而言,满足条件的,是可以在当地*起诉索偿的。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当按照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时,应当将“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确定为 合同履行地* 进行管辖。 那么当双方当事人在涉案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时人在涉案借款及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应当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