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2-06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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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9 07:01
变更强制措施,是指司法机关因案件情况的变化而改变已采取的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
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现因为滥用强制措施而产生的侵犯*的负面效应。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
第九十六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人民*和*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变更强制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法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9 07:02
变更强制措施,是指司法机关因案件情况的变化而改变已采取的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撤销或者变更。对被羁押正在受侦_、起诉、一审、二审的被告人,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办结,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办法对社会没有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